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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1-01 关注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培育发展“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青浦区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青浦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青浦区主导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是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实施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由青浦区经济委员会、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税务局、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由分管区长担任组长,共同负责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下设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下简称“区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具体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受理、认定、考核、日常管理及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青浦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优先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企业管理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申报企业在本地区、本行业中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申报企业原则上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或成长性好、年销售产值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 其中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达到60%以上。

  (七)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申请专利不少于3件或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由申报受理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被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

  (九)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向企业所属镇、街道、园区和公司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以下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一)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四)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五)近两年在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第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和公司等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后上报区认定办公室。

  第八条 区认定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及专家联合评审,择优确定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报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由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发文,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授予“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铜牌。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区认定办公室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间定于3月。

  第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规定的时间将以下材料上报区认定办公室:

  (一)企业技术中心上年度工作总结;

  (二)上年度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已通过评审的成果、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以及其他证明知识产权文件的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四)上年度承担的主要开发项目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区认定办公室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资料核查、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并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警告、不合格三个等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连续两次考核结果警告的;

  2、逾期不上报考核材料的;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区认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上报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考核不合格;

  (二)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及税务、海关、环保等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对撤销的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是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警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青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区认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由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注册在我区的生产型企业,经认定为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区政府给予15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通过两年一次的考核后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助政策);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市有关部门给予的扶持外,给予上级扶持资金的50%作为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扶持资金是指青浦区政府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用于开发机构基础建设、购置用于研究开发必需添置的设备或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资助,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企业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青浦区财政局负责对扶持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拨付扶持资金。若发现企业没有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的,保留追回拨出款项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青浦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