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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嘉定新一轮产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规范和加强我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法〔2017〕285号),结合嘉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研发与创新机构,其形式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和研究部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科委共同负责本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嘉定区经济委员会是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突出的贡献。
(二)领导层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年度起前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第五条 (指标要求)
申请企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
(五)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上一年度必须有专利申请。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二)上海市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出具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他与评价数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以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企业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的街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街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各街镇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指标要求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后上报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四)嘉定区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会同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科委,以现场答辩或实地考察形式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自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日起算。
(五)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嘉定区经济委员确认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向企业颁发嘉定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铭牌。
第八条(评价程序)
(一)对已认定的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
(二)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填报评价材料,并将评价材料报送所在街镇主管部门。
(三)各街镇主管部门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评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四)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或实地核查等,同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五)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调整与撤销)
(一)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所在街镇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二)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未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4、所属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
5、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6、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7、所属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因上述第2、4、6、7项事项被撤销资格的,自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法律责任)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是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经培育,符合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予以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2012〕10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