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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奉经〔20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驱动,助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建设,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快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推进和增强奉贤区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奉贤区《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生产场所(含研发机构)均在奉贤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办理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作为常态化申报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企业在奉贤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业定位符合我区优先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奉贤区产业发展导向。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企业管理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拥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原则上不低于2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达到50%以上,保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比例和结构层次。
(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六)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七)企业要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要形成新产品开发(培育点)、新产品投产(生长点)和新产品规模生产(增长点)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保持新产品产值率在同行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八)凡对本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研发(创新)能力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荣获国家级项目的,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优先支持。
第三章 申请认定和配套扶持
第六条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审、政府审批的办法。
第七条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线下受理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应填写《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等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并出具推荐函,将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第八条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根据《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中心进行相关指标评价、现场审核,并组织企业汇报答辩、专家评审和评估,拟定公示名单。
第九条 经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立项,颁发证书和铜牌,组织签订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支持方式给予40万元的财政补贴,分批拨款,认定当年度先行拨付20万元,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两年验收通过后再拨付20万元;若企业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不达标的,企业应申请延续一年仍未完成目标的,即作项目结题处理,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二)凡获得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区财政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拨款支持。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信息数据跟踪工作。对符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优先推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2月15日起执行。原《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奉经﹝2016﹞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