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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报中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量: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4-11/2024-05-10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开办资助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二)租房资助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租房资助申请,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三)高能级奖励

  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50名,且经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常驻上海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高能级奖励。


  (四)经营奖励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上一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经营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上一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给予经营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5亿元、不足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五)增资奖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通过增资形式投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及股权投资类项目),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可获得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

  增资奖励对应的增资金额应以自然年度内被纳入商务部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美元以外其他币种到资,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时的系统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3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


具体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经市商务委认定为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

  (三)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报时间

2024年5月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