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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三批)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量:75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7-13/2023-09-04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三批)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临港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长兴岛管委会,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要求,现就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导出并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并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三)时间要求:各区应于9月4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及汇总表(加盖公章)(附件2)报送至大木桥路108号,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应备案待查(推荐函及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至邮箱cxxzxqy@163.com)。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服务云平台完成线上审核工作。一家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四)对符合简单更名要求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请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参照《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简单更名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更名申请材料。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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