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上海市“十三五”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量:274 收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本市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上海市节能先进集体”和“上海市节能先进个人”,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上海市节能先进集体:市重点用能单位、区节能监控单位,节能服务企业,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市和区党政机关的有关集体等。
上海市节能先进个人:在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等从事节能工作的人员。已经获得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一)节能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⒈市重点用能单位、区节能监控单位、其他用能单位:严格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节能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完备,能源统计台帐齐全,技术研发和改造投入大,能耗水平在同行业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十三五”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完成”及以上等级。
⒉节能服务企业:在节能设计、咨询、金融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建设等领域业绩突出,实现的节能量在同行业位居前列,专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社会信誉好。
⒊有关机构、社会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在节能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法规制定、重点工程实施、重大技术推广、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节能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⒋在产业结构调整等节能工作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
(二)节能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积极投身节能工作,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在节能管理、产业结构调整、监督执法、核查核算、技术研发、统计分析、设备运行、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做出突出贡献。
在“十三五”期间,因节能工作受到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处罚的集体不得参加上海市节能先进集体评选;未完成“十三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市重点用能单位、区节能监控单位有关人员不得参加上海市节能先进个人评选;近5年内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评选。
1.上海市节能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上海市节能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上海市节能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 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
5. 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6. 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2021年3月31日前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上海市节能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和《上海市节能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推荐审批表》内容要填报详实、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先进事迹材料要反映工作实绩,重点突出,内容详实,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推荐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三份。
同时,按要求填写《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相关电子表格可从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上海市节能环保产业网http://emcsh.org下载)。
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节能表彰委托受理机构(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在填写“主要先进事迹”的基础上,另附送先进事迹简介300-500字左右(个人简历、获奖情况和主要事迹)。
上海市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联系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史涛锋 殷少杰
联系电话:23112817 23112864
上海市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料报送:
联系单位: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
通讯地址: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6楼6001室(200083)
联 系 人: 柳 燕
联系电话:60805419
传 真:60805430
电子邮箱:liuy@seceps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