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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上海市展会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量:23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11-20/2020-11-23
  • 项目类型 :
      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原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因疫情延期,且2020年内继续在上海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活动,对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按照10%给予财政补贴。

  其中,单个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展览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在沪举办展会的举办单位。

  申报主体应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近两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2.申报补贴的展会项目需在2020年内执行完毕,且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3.申报补贴的展会项目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贴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材料

  1.申请表(含申报承诺)。(格式详见附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2018、2019年的经注册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近24个月的市、区税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纳税申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原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原定档期未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原件),以及上一届的展会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若为2020年新办展的,请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及新办展原档期情况申明(原件)。

  5.展览项目延期后,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或者变更、补充协议。如因疫情影响变更场馆开展的,提供实际开展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展览项目场地租赁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申报结束后正本退还。)

  以上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报时间

  2020年11月23日前

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请于2020年11月23日前送至以下递交点: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地址:鲁班路909号1号楼


联系方式

  市商务委会展业处联系人:柳 勤 23110762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联系人:周 颖 13611780781

  陈 帆 15900905831

  材料报送地址:鲁班路909号1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