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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文字、图片)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实施意义
为更好地开展省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鼓励和引导企业大力引进及培育人才,营造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良好环境,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打造我镇优秀的新时代创新人才队伍,结合我镇实际,设立大岭山镇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二、政策措施概览
《大岭山镇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有关工作措施共3项,包括实施博士及博士后建站补贴项目、博士及出站博士后引才补贴项目、特色人才引进补贴项目。
三、政策措施介绍
(一)实施博士及博士后建站补贴项目
1、适用范围:
对在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经批准在我镇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或完成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我镇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是指在我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工作站指导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博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工作站”)是指在我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备案)设立的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我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组织。
2、奖励举措:
备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博士后工作站的补贴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实施博士及出站博士后引才补贴项目
1、适用范围:
对在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出站博士后人才的我镇企业、新入职我镇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出站博士后人才给予奖励补贴或生活补贴。
本办法所称出站博士后人才是指在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下称“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新入职”,引进/入职时间以相关人才取得相应学位后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准,且引进前已具有博士学位。
2、奖励举措:
(1)对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人才或出站博士后人才的我镇企业,每引进1名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4万元(引进的人才需入职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保1年以上,且不能与我市同类型奖励补贴重复申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对新入职大岭山镇企业的具有博士学位人才或出站博士后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保1年以上,给予10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4万元(每年申请补贴时均需连续参保状态)。新引进的人才符合《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8号)补贴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
(三)实施特色人才引进补贴项目。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人才是指按《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共五大类。申领特色人才引进补贴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认定或评定的我市特色人才;(2)在我镇自主创业满1年或与我镇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依法纳税满1年。
2、奖励举措:
特色人才补贴补贴对象为特色人才本人,每人限申领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备注:由镇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进行补贴,不能与本办法中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生活补贴同时申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本补贴可与《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中的特色人才生活保障(生活补助)补贴同时申领。
四、 有关名词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五、申报方式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的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岭山分局另行向社会公布。
备注:申请人/申请单位申领本办法涉及的奖励采用分年发放方式的,须逐年提出奖励申请,且申请当年须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六、虚假申报责任
对于弄虚作假、欺骗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协助申请个人、企业弄虚作假、欺骗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将依据镇有关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如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政策有效期
《大岭山镇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八、解读单位和联系方式
《大岭山镇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岭山分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69-85619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