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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4-17 关注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商规〔20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我市商务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8日

  

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建设商务高质量发展体系,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推动商贸流通优质发展和外经贸转型升级,更好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关于“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能级规划》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本市商务领域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外经贸发展

  1.推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支持国际贸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转型升级,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支持加强贸易领域风险防范,维护公平竞争外贸秩序。

  2.促进境外投资与经济合作。支持企业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塑;支持优化对外投资合作结构和布局;支持对外承包工程转型升级。

  3.完善外经贸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提供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公平贸易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促进信保、担保等金融机构充分发挥支持外经贸发展的作用。

  (二)支持商贸流通发展

  4.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持建设高标准的现代流通体系;支持高标准构建消费场景;支持推进商务领域品牌建设;推动商业数字化转型。

  5.优化民生环境。支持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支持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支持保障重点民生项目。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商务事项。

  第五条(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以发布的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文件确定。

  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预算编制)

  市商务委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储备和项目库建设,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编制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应当按照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优化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避免支持项目的交叉重叠。

  第七条(预算执行)

  市商务委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和预算执行考核要求,合理安排支出计划,有序推进预算执行,并做好跟踪、分析、汇总,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预算调整)

  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信息公开)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不得公开的情形之外,市商务委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并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单位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并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6日。《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规〔2021〕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