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定区“智慧城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定区“智慧城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区“智慧城市”建设,规范嘉定区“智慧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嘉定区“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纳入区科委部门预算。区科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事项的决策。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二、支持重点
1、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区域性、系统性规划编制;
2、支持“智慧城市”区级重点项目、市级试点项目以及各领域示范引领性项目先行先试;
3、支持基于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互联互通和综合利用的平台类项目建设,以及面向社会、面向公众的公益性、服务性项目建设;
4、围绕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支持基于互联网、物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开展的生产模式创新和应用平台建设,加速推动信息化与传统产业高度融合。
5、支持智慧城市理念的宣传普及、建设环境营造,推动对智慧城市示范项目的深入应用及宣传推广。
三、支持对象与方式
1、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重点面向积极参与嘉定“智慧城市”建设,且在本区注册的相关企业、园区、社会组织等。
2、支付方式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两种支持方式。
3、资助标准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单个项目获专项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
1、资金申请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根据当年度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整填报申请材料并报送至区科委。资金申请、评审、拨付等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至10月。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资金审批
区科委根据当年度智慧城市建设重点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3、资金公示
项目一经评审通过,将在“嘉定科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keji.jiading.gov.cn)进行公示。若公示无异议,则由区科委确定当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
五、资金管理与验收
1、项目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服务供应商,由区科委与服务供应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对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费用支付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双方按照合同执行。
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申报计划所明确的有关事项严格执行,不可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区科委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2、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科委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区科委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书面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区科委审核。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已拨付资金上缴区财政局。
4、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评估、验收、审计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资金拨付与监管
1、资金拨付
对于符合智慧城市总体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示范应用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一次性补贴方式;除上述示范应用项目外,其它项目原则上实行事中或事后补贴。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除财政直接支付款项外,其他资金均按照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执行。
2、资金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应就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3、监督管理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如发现项目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还将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资格,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2)有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的。
(4)有其他诚信问题的。
七、本实施意见所提到的具体申报办法、申报条件等以年度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八、本实施意见由区科委和区财政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