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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6-20 关注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提升区域科普能力水平,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保障科普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嘉定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嘉定区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嘉府办发〔2012〕44号),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普项目”是指面向全区开展科学普及而获得区科普专项经费资助的科普项目。

  第三条 科普项目资助对象为本区开展科普教育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已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的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具有科学普及功能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区科委(科协)是科普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资助、跟踪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原则

  第五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普项目网上申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

  (二)择优资助。优先支持具有科学性、示范性、创新性、普及性的项目。同一单位实施的类似项目不重复资助。

  (三)注重绩效。强化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导向,注重发挥项目的引领带动和示范推广作用。

  (四)事后补贴。对已实施完成或者项目主体已完成的科普项目,经综合评审后予以资助;对于市区联动或者在区域内重点部署的科普项目,则根据相关批文或经综合评审后予以资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六条 项目分类

  (一)活动开展类:主要指面向五大人群(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社区居民)组织开展的各类社会化科学传播活动,包括科普主题宣传活动、科普展示活动、科技教育和创新实践活动、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活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等。

  (二)阵地建设类:主要指具备科技教育、培训、展示等多功能的开放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场所和科普设施的建设,包括青少年科技活动场所、科普画廊(电子触摸屏、科普长廊等)、科普中国社区e站、科普学校(如社区科普大学及教学点)等建设,科普场馆及基地、社区创新屋等功能提升改造,以及实施科普益民计划、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涉及的科普设施建设等。

  (三)产品创制类:主要是指应用于合作交流、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科普产品、科普信息和科普作品的创制,包括科普影视内容、新媒体科普内容等开发,以及科普剧目、科普图书、科普展教具和科学实验活动包等原创性作品的创制。

  (四)示范推广类:主要指围绕产业特点开展的企业科普活动,或者推进科技成果在社区示范应用并形成区域特色的科普项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指南发布

  区科委(科协)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网上发布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上年度已实施完成或者项目主体已完成的科普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与审核

  (一)网上申报。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单位在线填报《嘉定区科普项目申报书》(附件1),包括项目实施过程、科普活动开展、取得的社会效益和成果、项目实施的发票复印件等。

  (二)形式审查。区科委(科协)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视同不合格。

  (三)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形式审查后,申报单位从网上下载相关材料(一式六份),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单位公章,再经申报单位所在街镇(或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科委(科协)指定受理处。

  第九条 项目资助审定

  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实地抽样检查、结果公示、最终审核会等程序后,择优审定项目资助情况。

  第十条 经费资助

  (一)资助比例。经过综合评审会评审后,项目按照评分标准(见附件2)予以不同比例的资助,即:

  1.分数低于60分的,不予资助;

  2.分数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40%;

  3.分数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60%;

  4.分数等于高于90分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80%。

  (二)资助最高限额

  1.活动开展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

  2.阵地建设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

  3.作品创制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

  4.示范推广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经审定后,区科委(科协)按照项目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给申报单位;若有多家联合申报的科普项目,其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给项目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实施项目后期跟踪管理,如发现有不如实申报、编造申报内容等情况,一经查实,区科委(科协)将收回科普项目资助经费;该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科普项目。

  第十三条 标识

  获得区科普经费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发布和宣传、参加相关成果鉴定和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明该项目为区科委(科协)科普经费资助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