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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科学规范合理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注入更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1.服务上海发展
围绕国家战略全局、面向上海发展需求,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服务。
2.激励自主创新
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3.突出价值导向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制度
1.实行提名制
改革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相关单位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提名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2000年(含)以后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特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全球性知名科技奖项且与本市单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本市外资研发中心的知名外籍专家学者。提名专家不能作为提名项目的完成人,且应回避提名项目所在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提名单位包括:具有4A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市性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市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区政府,经市科委认定的中央驻沪单位。
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单位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2.科学设置评审周期和奖励类别
各类奖励的评审周期均为一年。将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两个类别的评审周期从两年一次调整为一年一次。
单独设立“科学技术普及奖”奖励类别。将原设在科技进步奖奖励类别中的“科学技术普及”组,单独设立为一个奖励类别。
3.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定标。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科学技术普及奖围绕创新性、普及程度和社会效益,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以下简称“四大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实行按照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
定额。严格控制奖励数量,四大奖总数不超过300项,鼓励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根据本市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四大奖一、二、三等奖的授奖数量,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
4.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四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将外籍科技工作者纳入四大奖的授奖范围。
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5.优化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结构,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个人和组织。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含外籍)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励类别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6.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四大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的监督。
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每年市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7.建立监督委员会,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制定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将有关内容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市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8.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合理运用奖励结果。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当提高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二)促进市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
本市只设立一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市政府所属部门、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三)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
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三、具体实施
(一)由市科委、市司法局修订《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并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从制度层面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由市科委修订《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予以落实。
(二)由市科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就鼓励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三)由市科委会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本市科技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施行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