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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农业生态与安全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6-11-24 关注  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浦东新区农业生态与安全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浦东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确保粮食、蔬菜生产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供应,促进农民增收和规范本区区级财政农业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区财政、农委关于《浦东新区农业生态与安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财地﹝2015﹞37号)的规定,结合浦东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补贴对象

  农业生态与安全补贴对象为本区范围内(不包括部队农场和市属农场所属区域)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1、农业生产资源保护补贴。冬绿肥种植补贴每亩200元(市补贴150元、区补贴50元);设施粮田管护补贴每亩13元(市补贴3.9元、区补贴9.1元);设施菜田露地管护补贴每亩50元(市、区各25元),设施菜田保护地管护补贴每亩400元(市、区各200元)。

  2、农业生态环境改善补贴。商品有机肥补贴每吨240元(其中市计划数市补贴200元、区补贴40元,区计划数均由区补贴);粮田冬季深耕补贴每亩150元(其中市补贴27.5元、区补贴122.5元)。

  3、资源循环利用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补贴每亩50元(市、区各50%),秸秆综合利用补贴每吨300元(市补贴240元、区补贴60元)。

  4、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落实土地承包关系的农户耕地及其它农用地(含养殖、绿地、其它等)由区财政给予每亩补贴300元/年。

 

  三、补贴方式

  农业生态与安全补贴方式采取现金直补和物化补贴两种方式。其中冬绿肥种植补贴、设施粮田管护补贴、设施菜田管护补贴、粮田冬季深耕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补贴和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均按实际面积采用现金直补;商品有机肥补贴按实际发生量采用物化补贴。

 

  四、工作要求

  1、农业生态与安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程序和监督管理请按照区财政局、区农委《浦东新区农业生态与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财地﹝2015﹞37号)规定执行。区农委、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农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农业产业规模、生产布局等情况,制定年度农业生产补贴工作方案,落实年度资金计划。相关镇和单位,按照区农委、区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与安全补贴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2、农业生态与安全补贴专项资金中的各类补贴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核查上报的方式。各镇对所辖村、所属单位的公示程序与种植情况进行核查并上报,区农委、区财政局根据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3、相关镇政府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及时将核实种植(作业)结果行文上报区农委。冬绿肥种植补贴、粮田冬季深翻补贴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底,设施粮田管护补贴、设施菜田保护地及露地管护补贴、商品有机肥补贴、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报送时间为每年5月底,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综合利用补贴报送时间夏熟作物为每年8月底、秋熟作物为每年12月底。

  4、专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于明确采用现金方式发放的补贴,严禁以发放农资等其他方式替代现金,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违法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