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发布时间:2021-03-01 浏览量:1070 收藏
(一)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务院督查激励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示范区,推荐单位推荐数量不得超过名额分配数量(附件1)。
(二)示范区建设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经公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超过3年。
(三)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四)优先选择助力乡村振兴,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五)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地理标志予以重点支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2),并根据《办法》要求对示范区建设申报提出意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推荐报送的,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附件3),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于2023年7月7日前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公示确定示范区筹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