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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08-07-01 关注 

  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信息化发展,规范和加强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来源是,由市政府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和引导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以下筒称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天津市政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围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信息化发展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信息化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信息化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信息化办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系统设计费、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系统集成、监理及软件开发费,外协费,资料费,会议费,劳务、咨询费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中系统设计,设备和软件购置,系统集成、监理理及软件开发等工作,支出比例应不低于80%。

  (一)系统设计费,指用于项目建设前期的项目整体规划建设方策设计及需求分析等费用。

  (二)设备和软件购置费,指用于购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通信网终类产品;购置操作系统、数库和其它应用软件的费用。

  (三)系统集成、监理及软件开发费,指项项目建设中用于系统集成、监理和软件开发、调试等费用。

  (四)外协费,指项目建设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测试、计算加工等费用。

  (五)资料费,指项目建设中需购买、査阅资料以及复印印刷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会议费,指项目设中发生的咨询、研讨、方荣论证等会议的费用

  (七)劳务、咨询费,指项目建设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务性费用和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劳务、咨询费的支出,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建设应用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时,需单独列示,单独说明。

  第八条 按照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核定计划管理经费用于项目的组织、评审论证、验收等管理工作,计划管理经费由市信息化办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审批

  第九条 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信息化工作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每年3月底前由市信息化办向社会发布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市信息化办提交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时,项目审请单位齋填写《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内容应包括项目应用薷求、内容和目标实施进度、资金预算、效益分析及绩效考核目标等。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办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入围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佔论证的结果和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由市信息化办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计划,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用一次核定分次拨付的方式,首次拨付项目核定资金的80%,剩余20%资金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信息化办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要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等负责。

 

  第四章 项目的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数额和内容,编制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应当包括资金来源与资金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除申请的专项资金外,有自筹经费的,应当注明自筹经费来源;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的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支出理由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或资金概算变更超过20%,需报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项日承担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和12月按时填报《天津市信息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向市信息化办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便于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开支范팀办理支出,专项资金按项目专款专用,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接受和配合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信息化办提出验收中请,并同时提交《天津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财务决算和项目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等项目验收文件。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绩效考评制度。信息化项目要明确绩效考评目标,项目完成后应同时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承担单位要填报《天湋市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规范整理项目建设文档,并将相关文档提交市信息化办备業,作为拨付项目剩余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如项目经费有结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市信息化办,由市信息化办与市财政协商按照财务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因放中止项目时,应及时将中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信息化办,同时必须做出财务决算,经市信息化办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项目剩余资金应退回市信息化办,并由市信息化办商市财政局后统等安排。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项目中途停止或逾期未完的,市信息化办可撤销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处置已形成的资产。

  第三十条 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偉的行为,可根据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今后项目申报资格、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