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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2-05-29 关注 

  嘉定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按照《嘉定区推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嘉府发〔2012〕6号)关于嘉定区科技研发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设立嘉定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项目资金,为提高全区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营造有利于我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我区社会事业科技创新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我区社会事业科技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项目资金扶持的对象及条件:

  (一)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主要对象包括:

  1.区公共卫生医疗科技攻关项目;

  2.区农业及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3.区教育工作科技创新项目;

  4.区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

  (二)扶持对象的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和足够的项目实施所需的基础条件;

  2.项目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科技攻关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3.项目承担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4. 教育、农业、卫生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分别为一年、一至二年、二至三年。

 

  二、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项目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市、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导向的项目、低水平重复的项目;

  (二)有权属纠纷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包括专家指导费、评审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实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事项:

  (一)区科委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科研项目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二)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嘉定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申报材料由所在街镇或区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区科研项目资金的申请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申报书一式二份提交区科委汇总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区科委委托行业专家组统一评审。

 

  五、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扶持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聘任办法及相关制度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区科委根据项目申请材料、主管单位推荐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区拟立项项目。

  (三)区科委在嘉定区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区科研项目资金拟立项项目公告,实行公告异议期制度(十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区科委对经公告无异议的项目确定本年度的立项项目、资金资助额度。

 

  六、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资金的分配办法及拨付方式

  (一)区科研项目资金项目实行任务书管理。由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嘉定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二),一式三份、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区科委确定立项。计划任务书明确列示项目资助额度、支持方式等条件,并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验收指标等条款。

  (二)区科研项目资金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经费安排,资助资金采取分期拨付方式,立项后支持50%-70%,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七、资助项目验收及跟踪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向区科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相关验收材料;

  (二)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按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对社会事业发展推动情况;

  (三)验收专家组应由熟悉待验收项目的相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审阅验收材料,并对项目考查评审,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四)区科委依据专家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区科研项目资金;

  (五)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到期后二个月内完成。推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原则上推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未经许可,没有按期验收的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项目资金余额。

 

  八、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一)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及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合理、高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三)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承担单位变更的,应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为保证区科研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区科委将对已下达区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计划任务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九、责任追究

  (一)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区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项目资助款,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区科研项目资金:

  1.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2.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实施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实施;

  3.项目经费未能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4.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5.不配合审计、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参与评审、验收的行业专家利用评审、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定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嘉科〔201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