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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5-18 关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新兴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1.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只限市属高校或科研院所)。

  2.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2)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的市级重大在研项目不超过3项。

  3.申请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技术重大创新。

  (2)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科研项目。

  (3)申请项目属于企业承担的市场导向类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应自筹一定比例的经费。

  (4)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三、资助标准及方式

  4.市场导向类项目资助标准及方式:

  (1)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5%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给予配套支持。

  (2)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立项项目在合同到期24个月以内,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项目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待项目验收合格,经市科委审核后一次性确定资助金额。后补助项目一般上半年进行审核,下半年列入下年度预算。

  5.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资助标准及方式:

  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应自筹一定比例的经费,市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科委根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按年度确定资助金额及拨款进度。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从其规定。

 

  四、项目管理及资金监督

  7.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需求、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选题征集或编辑指南征集,确定选题,项目申报,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后对项目研发团队、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等研发条件进行核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项目研发条件核查和年度资金预算,经公示无异议,由市科委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8.项目立项后,由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9.市和各区、县(市)科技、财政局要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做好绩效评估等工作。

  10.对于发现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5年内取消申请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将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五、附则

  12、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3、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