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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促进质量提升、强化标准引领、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22-12-08 关注 

  虹口区促进质量提升、强化标准引领、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品牌、标准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升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虹口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虹口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经营状态正常,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二、资金来源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支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本意见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本意见涉及的支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支持企业和项目开展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促进质量提升。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5 万元的支持。

  2.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 30 万元和 3 万元的支持。

  3.对获得“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金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 20 万元和 2 万元的支持;对获得“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1 万元的支持。

  4.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支持;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 10 万元的支持。

  5.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支持。

  6.对获得上海市企业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支持。

  7.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50 佳的企业,给予 10万元的支持。

  8.对首次参加“质量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取得成效并通过相应考核获证的组织,一次性给予 1 万元的支持。

  9.对获得“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一次性给予 3000 元的支持。

  (二)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

  1.对获得国家或市级标准化成果奖项目,一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二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5 万元;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 万元。

  2.被评价为“上海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 30 万。

  3.一次性支持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对承担国家或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的单位,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

  4.一次性支持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 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单位,国家级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一次性支持参与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标准制定、修订单位。对作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作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作为第二、第三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作为第二、第三起草者参与制定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视为一个标准给予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6.对举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及以上、具有影响力的论坛、会展等活动的单位,经认定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保险。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照实际发生保费金额的 50%给予支持,同一单位年度支持不超过 5 万元。

  2.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依法成立的本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经区司法局、区知识产权局等委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涉及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获得委托机构认可成功结案的,依申请,每件给予 2000 元的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3.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和中国驰名商标。被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每件给予 5 万元的支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商标给予 30 万元的支持。同一商标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4.“双真”承诺活动。对新认定的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给予 5000 元一次性支持。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通过 PCT 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按为获得专利授权而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的 50%予以一次性资助,每件不超过 2 万元,且不与市局重复资助。同一资助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为第一专利权利人)每年度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于通过马德里协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 2 万元的支持。

  2.专利产业化项目。对获得虹口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的单位,给予 5 万元资金支持。

  3.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且取得质押登记证明的单位,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 50%予以资金支持,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支持。

  4.技术转移转化。对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业近三年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权,且该发明专利符合本区主导产业方向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给予一次性支持其专利转让费用总额的 3%,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五)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1.知识产权贯标。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依申请对首个认证周期内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给予 50%的资金支持,同一单位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重点支持承接国家、上海市及虹口区重大专项的单位围绕项目需求开展专利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评议活动。项目验收合格后,对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资金支持,同一单位同期最多可申报两个项目且年度支持不超过 5 万元。

  3.专利导航。单位开展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项目的,验收合格后,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 50%的资金支持,同一单位同期最多可申报两个项目且年度支持不超过 5 万元。

  (六)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

  1.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 30 万元。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 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 50 万元。

  2.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给予 10万元支持,对通过复评的,每次给予 5 万元支持。对评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支持,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 20 万元支持。

  3.对其他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知识产权立项资助或奖励的项目,经认定,按国家和市级资助或奖励的资金给予 1:1 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附则

  (一)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 2022 年 12 月 8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为止,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