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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2-08-16 关注 

  上海市杨浦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实施细则


      一. 区生态环境局

  (一)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实施细则

  1. 政策内容

  1.1提升环评、排污许可管理服务

  (1)延长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有效期

  因受疫情影响,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有效期届满且未能办理延续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市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内,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原计划应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验收工作可顺延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2)优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正常生产的排污单位,因受到疫情防控直接影响,无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取得相关数据的,可在季度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暂不填报相应信息,待后续按规定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自行监测工作后,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填报。排污单位未正常生产的,仅需说明情况,无需在当季执行报告填报相关内容。(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3)全力保障市、区重大项目及支柱产业发展

  对列入市、区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市支柱产业的部分建设项目,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专人跟踪指导,定期调度进度等保障措施,确保项目早开工、早投产。(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1.2加大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力度

  (1)加大环评、排污许可豁免力度

  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抗疫保供项目的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予以豁免。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补办手续。(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2)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

  告知承诺管理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医药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18个行业38类的建设项目(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即来即办,受理当日完成环评审批。(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1.3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

  将全区涉及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24个行业内的以及市、区重大项目纳入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范围。纳入试点范围的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实施“两证合一”,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环评审批时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持证后满足条件的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可作为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依据,“两证合一”试点的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1.4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和变更手续

  排污许可证仅变更基本信息的,可先在执行报告中说明情况,后续结合其他变更事项办理相关手续。

  “两证合一”试点单位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可先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2〕44号),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当变更内容不符合条件或需对已获批的变更单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将之前获批的变更单一并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1. 执行期限

  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政策除已明确具体实施日期的,其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核技术利用单位支持政策至本市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3个月。


  2. 具体文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沪环规〔2022〕2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核技术利用单位复工复产的通知》(沪环辐〔2022〕68号)

  3. 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1)环评告知承诺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告知承诺)可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在线办理。

  (2)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可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在线办理。办事指南详见:

  (3)排污许可证办理和变更

  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的,满足条件的可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办理。变更单作为原排污许可证(副本)插页,一并作为证后监管依据。排污单位链接进入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permit.mee.gov.cn)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信息清单等材料。


  4. 办理路径

  受理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对应科室:规划项目科

  办理环节:环评与排污许可的受理、技术评估及审查实施全程网办。企事业单位可登陆市政府“一网通办”申请办理。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前,所有受理材料仅需提供电子材料,暂停技术评估现场踏勘,技术评估实施线上评审和“云踏勘”,审查程序在线办理。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1个月内,将必要的纸质材料补递至审批部门及技术评估单位。


  5.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区生态环境局,规划项目科,伍华琛/张莉莉,25032041

  区生态环境局,综合管理科,顾金辉,25032039


  6. 政策解读

  问:我们单位排污许可证已经到期,但是企业尚未复工,如何解决?

  答: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可以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延续、换发等手续,期间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

  问: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正常生产或无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取得取得相关数据,如何解决?

  答:受到疫情防控直接影响,无法按照年度计划开展自行监测的,在季度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暂不填报相应信息,待后续按规定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后,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填报。

  问:我们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已经到期,但是企业尚未复工,如何解决?

  答:因受疫情影响,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能办理延续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市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3个月后,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加强辐射安全风险防范,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

  问:受疫情影响,我们单位有辐射工作人员无法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导致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过期,如何解决?

  答: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导致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过期的,原辐射安全防护培训考核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市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3个月。各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的辐射工作人员可继续从事辐射安全相关工作。考核可自行组织落实,也可使用“上海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自测平台”进行自测并保存相关合格凭证。

  问: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在2022年上半年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如何解决?

  答:原计划应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按期在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可顺延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