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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

发表于:2021-09-15 关注 

关于印发《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

黄商务委规〔2021〕2号

  

各相关单位:

  《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要求,结合黄浦区产业特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科技产业化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及《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黄浦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会同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黄浦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税务局)等部门共同负责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区商务委牵头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单位并持续稳定经营;在本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能够持续支撑和保障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

  (六)无其它违法行为。

  第五条(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15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20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向区商务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一);

  2、《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编写提纲详见附件二);

  3、《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编写提纲详见附件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通知)

  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以区商务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原则上为每年5月至6月)。

  第八条(申报程序)

  申请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区商务委递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评审与复核)

  区商务委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进行实地考察。经复核,由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确定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条(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定的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商务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由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确定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向企业颁发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第十一条(评价)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由区商务委另行发布评价工作通知。

  第十二条(评价材料)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见附件四);

  2、《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开展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向区商务委递交评价材料。

  (二)数据核查和评价。区商务委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按照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五条(调整)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每年对企业更名、重组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撤销)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等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属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主动要求撤销;

  (八)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

  因(五)(六)(八)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向社会公开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或撤销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责任义务)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扶持政策)

  (一)创建资助的标准。对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的创建资助;

  (二)高能级资助的标准。对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重点培育。对经认定升级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6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的高能级资助;对经认定升级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的高能级资助;

  (三)评价奖励的标准。自本办法实施起,对首次经考核评价优秀或良好的区级、市级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的评价奖励;

  (四)企业技术中心创建资助资金、高能级资助资金和评价奖励资金纳入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委编制申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区商务委将依法记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的严重失信行为,并归集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黄浦区子平台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