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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2-03-17 关注 

  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我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科技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各区科技部门要拓展多部门联合、多举措发力工作局面,加强与工信、税务、市监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科技企业培育、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创新大赛的政策协同,统筹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更加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

  三、各区科技部门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四、各区科技部门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评价,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调查制度和样本库,按季度(季末15天内)进行统计调查,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探索建立企业分层分类机制,选树优秀企业典型。

  五、市科技局组织各区科技部门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等工作,原则上每月公示、公告一批入库登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市科技局于10月31日前完成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

  六、市科技局将进行常态化监管,综合运用即时监督、动态监管、集中抽查等多种手段,对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理。

  七、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及时参加评价工作,取得2022年入库登记编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我市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的相关要求,申请享受相应的补助。

  联系人及电话:

  李 坦 022-87899468转8502

  李 青 022-58326707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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