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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8-12-11 关注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山湖发〔2018〕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1.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

  2.   2018年12月3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性作用,推动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撑,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注册登记及税收属地关系在园区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信用良好。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包括:

  (一)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园区独立开展相关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业务;

  (二)向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企业 (非集群注册类)。

  第四条  品牌建设奖励。对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获得品牌称号或入围业内权威排名榜单给予奖励:

  (一)申报条件:申报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对象新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或新评选为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机构;

  2.申报对象实际运营总部(总公司)设在园区,并首次入围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

  (二)奖励标准:

  对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新评选为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机构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首次入围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2个称号的,或同时入围业内权威排名榜单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等次的奖项进行补差奖励。同一机构仅能享受一次入围业内权威排名榜单的奖励。

  第五条  贷款贴息补助。对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需通过园区的银行取得与其开展业务相关的贷款,并且按期支付利息,如贷款到期,须完成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2.开展业务相关的贷款,须用于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二)贴息标准:

  对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的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贷款,按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给予贴息,每家机构每年补助最高5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六条  场地租金补贴。对经批准正式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或其母公司近两年度位列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前100名;

  (2)企业或其母公司为在国内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在香港证券市场主板上市或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机构;

  (3)企业或其母公司近三年度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或获得由所属省(直辖市)政府品牌进选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授予的当地著名品牌或荣誉称号;

  (4)企业上年度营业总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或在园区新成立企业且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5)如申报对象符合多个条件,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补贴;

  2.申报对象须承诺在享受场地租金补贴政策期间不改变场地用途、不自行转让或转租。

  (二)补贴标准:

  1.对近两年度位列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前50名(含)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机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内最高300平方米、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月的场地租金补贴;

  2.对近两年度位列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第51-100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近三年度获得国家、省级品牌或荣誉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内最高200平方米、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月的场地租金补贴;

  3.对符合本条款第(4)项营业收入或注册资本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内最高100平方米、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月的场地租金补贴。

  第七条  购买专业服务补贴。鼓励园区企业向园区内具有专业资质的诚信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对购买服务的园区企业给予补贴:

  (一)申报条件:

  1.购买的专业服务须为下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

  2.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书(包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等专业资质)或已在我市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且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各类“黑名单”。提供服务的机构须配合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在政策申报时进行诚信经营和专业资质的审查工作。

  (二)补贴标准:

  园区企业向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胸买专业服务,按企业购买服务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年,属于市园两级倍增企业或园区重点扶持企业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通知。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每年第三季度通过园区官网及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申报受理通知,具体内容以正式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应按下列规定于申报受理期间向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提交申请。

  (一)申报品牌建设奖励,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

  3.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机构”称号的认证文件复印件,或入围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入围业内权威排名榜单的,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认定为企业总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申报贷款贴息补助,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机构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企业利息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如已还款的,还需提供还款凭证复印件;

  3.贷款的用途明细表、相关合同账册及票据凭证等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场地租金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所获品牌或荣誉称号证明文件、企业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至少出具其中一项);

  4.场地租赁合同、缴纳场地租金发票、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等材料复印件。

  (四)申报购买专业服务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园区企业购买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成果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文件复印件;

  5.购买专业服务相应的正式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同时申报多项资助时,《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只需提交一套。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供原件核查。

  第十条  园区人力资源分局通知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如下材料(需核查原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经营许可证书(包含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等)复印件,或已在我市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园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审核。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单位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对于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园区人力资源分局会同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核查企业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公示与审批。审核通过后,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拟定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并对获得批准的对象给予资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按照管委会审批通过的名单依程序拨付资金。对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的资助对象,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实,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研究后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按以下支付方式拨付:

  (一)品牌建设奖励根据获得的品牌称号或入围业内权威排名榜单给予支付。品牌建设奖励适用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后获得相关品牌称号或首次入围业内权威排名榜单的企业,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获得相关品牌称号或曾入围业内权威排名榜单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内;

  (二)贷款贴息补助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按年度给予支付。申报对象须在申报之日前按期支付利息,申请贴息的贷款须无逾期还款付息行为。贴息期限从首次申报时实际支付利息日期起计算(如有多笔,按首笔计算),为期2年。贷款贴息补助适用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后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场地租金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给予支付。补贴期从与物业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生效后的实际支付日期开始计算,共2年;每年给予补贴的租金缴纳时间,截至当年申报工作月的前1个月;首次缴纳不足3个月的应在下一年申报。补贴金额以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为标准,按年度给予支付;

  (四)购买专业服务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按年度给予支付。购买专业服务的发生时间需在每次申报之日前12个月内,其中发生时间是指购买专业服务的付款时间,以银行转账凭证的时间为准。购买专业服务补贴适用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后实际发生的专业服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发生的专业服务不在补贴范围内。如发现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不能诚信经营或无专业资质,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将取消与该机构相关的购买专业服务补贴。

  第十五条  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有权定期对实施办法中提到的各项专项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评价政策效果。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每年对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园区单位运营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

  (一)违法经营或违反诚信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营出现重大危机,业务停滞,或濒临破产的;

  (三)涉嫌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园区扶持资金的;

  (四)在履行与管委会的相关协议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或未履行有关承诺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现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获得本办法资助的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及时核减、停止拨付专项资助资金或追缴已拨付专项资助资金:

  (一)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台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真实性的;

  (二)违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时所签书面承诺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园区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取消申报单位今后五年内申请园区财政资助资金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园区科技、产业、人才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过园区其他专项资金同类资助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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