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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农函〔2021〕57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要加强对《办法》的广泛宣传和解读,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大力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各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条件、程序组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严把审核关,确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各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区为其开设账号和初始密码,企业通过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http://193.112.139.184/ui/aiss/web/login.html)如实填报《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系统填报后导出申报表和纸质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截止时间:由各区提出要求。
(二)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区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申报材料
企业需在各区要求的截止日期前通过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进行网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一)《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如开展技术培训、提供经营场地、产品或服务辐射的对象名册、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材料;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企业2019年和2020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情况的承诺说明;
(六)企业及产品竞争力(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执行标准、商标、品牌、专利等)情况材料;
(七)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材料;
(八)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九)按照《办法》附件2提供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材料;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各申报企业在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完成填报后,打印申报表,相关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并在装订成册的材料上加盖骑缝章,一式二份报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6月30日前以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报送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7日
(联系人:于玲、刘希,联系电话:86392071、86395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