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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1-03-05 关注 

《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


《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投促办(区金融办)党组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动长三角金融一体化发展,提升金融服务业发展效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以及《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号),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从事金融服务以及金融科技业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金融办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金融办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加大产业培育力度)

  加大重点单位引进和培育力度,提升我区金融产业竞争力,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重点单位落户。对新引进的重点单位,综合考量金融许可、实缴资本、实到募资规模等情况,经认定确定具体开办扶持力度,扶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降低办公成本。对新引进且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1.5%且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后补贴支持,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且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后补贴支持,连续补贴3年。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政策原则上不可重复享受。

  (三)加强运营扶持。对新引进且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运营扶持。

  第七条(支持金融业务创新)

  支持金融创新项目。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相关创新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加大联动扶持金融创新项目力度。对于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的单位,经市级部门表彰后,按1:1比例匹配奖励扶持。

  (二)设立长宁区金融科技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在数字货币、普惠金融、大数据征信、风险管理、智能投顾及区块链底层技术等领域中前景好、创新性强、具备带动示范效应的金融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在项目完成后,给予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贴资金扶持。

  第八条(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优化发展生态,提升产融氛围。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登陆资本市场。鼓励单位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资助;对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资助;对新引进的境内上市单位,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资助;对新引进的境外上市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境内外并购。支持为实现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开展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活动。对并购方单位在并购重组中发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三)深化产业氛围营造。针对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业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峰会、专家论坛、圆桌会议等,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别、国家级别、地方级别,根据实际发生额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贴。

  (四)加大投融支持力度。鼓励长宁区产业引导基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长宁区开展投资业务)的发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基金在我区实际投资规模的3%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投资项目后补贴。

  第九条(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