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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17-06-12 关注 

长宁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实现长宁区建设创新驱动、时尚活力、绿色宜居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结合长宁发展基础和优势,着力营造创新氛围,加强高端要素集聚,完善产业服务体系,打造产业特色和品牌,努力将长宁建设成为上海时尚之都的标杆性区域之一,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承载区、上海时尚创意人才集聚的高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一)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时尚创意产业企事业单位;为时尚创意产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二)在长宁“时尚金三角”(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虹桥舞蹈演艺集聚区和海派文化艺术街区),中山公园、虹桥、临空等重点区域开展时尚经营及活动的功能性机构。


  二、支持范围

  (一)重点支持以高端时装为引领的时尚设计产业,以数字内容为主的全媒体产业,以多元高雅为特色的娱乐演艺产业,以文化艺术为特色的会展业,以高新科技为代表的影视服务业发展。

  (二)鼓励时尚创意地标、时尚创意人物、时尚创意品牌、时尚创意平台和时尚创意事件等要素资源整合;支持时尚创意产业与科技、金融、贸易、商业、旅游、会展、体育等跨界融合发展;支持对外开放引进和本土原创培育,推动时尚创意消费,传播时尚创意生活理念。

  (三)支持引进高端时尚创意人才培育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时尚创意专业院校,研究机构和公益组织;时尚创意大数据研发、时尚创意活动策划和国际交流、艺术品交易和展览展示等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时尚长宁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宣传氛围,提高时尚创意流行信息传播与交流的专业性和商业性。

  (四)其他促进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项目。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产业能级提升

  1、产业引导基金。通过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设立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时尚创意产业和企业,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拓展融资渠道。

  2、重点企业引进。对拥有自主创意设计能力,拥有时尚、创意产品知识产权(如国内外知名品牌等)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中心,以及新引进的发展迅速、经认定对长宁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额度的时尚创意产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为3 年,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补贴每年按实支付;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1. 5%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按“三、三、四”的口径分三年兑现。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购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3、企业运营扶持。对时尚创意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良好效益的企业, 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营运扶持。

  4、高级人才补贴。对时尚创意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员工,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扶持。

  5、综合服务组织落户。对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时尚创意社会团体、研究咨询机构、公益组织、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长宁,经认定一次性扶持不超过30万元;对具有国际性影响力的社会团体、研究咨询机构、公益组织、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长宁,经认定一次性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6、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符合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申报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确定扶持资金匹配额度。经审核,获得区级扶持的,可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

  7、投资项目补贴。对名列知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的投资企业投资的,且经认定对长宁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额度的时尚创意产业企业,按所获得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8、支持品牌培育。对首次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时尚创意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重新认定且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时尚创意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重新认定且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补贴标准实施一次性补贴;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获得“上海知名品牌示范区”的时尚创意企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重新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

  9、支持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在时尚创意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长宁与世界时尚之都的战略合作,鼓励时尚创意企业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外开展推介、展示和交流,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对取得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流与合作成果的项目,经年度评选给予30万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50%。

  10、区级专项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时尚创意企业,按照《长宁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长委发〔2015〕6号)、《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2016]69号)、《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2017]21号)及配套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的规定,分别给予专项扶持。

  11、市级专项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时尚创意企业,协助申请本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文化专项资金等专项支持,区级专项资金予以相应匹配。

  (三)支持营造产业氛围

  12、支持高品质泛时尚类创新创意活动落地长宁。对承诺至少连续五年落户长宁的具有全市性、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泛时尚类创新创意活动,经评审给予100万以下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50%。

  13、支持权威发布指数落地长宁。支持具有发挥引领作用的时尚创意风尚标,根据权威发布指数的影响力和项目预算,经年度评选给予30万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50%。

  14、支持时尚媒体引进。鼓励引进时尚媒体,对设立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时尚媒体,一次性扶持不超过30万元,对设立具有国际性影响力的时尚媒体,一次性扶持不超过50万元。

  15、支持时尚创意产业跨界融合。支持商业融合发展,支持商业企业对接时尚创意,举办提升商圈、商业中心人气,促进区域消费的时尚创意主题活动、展览等,经年度评选给予商业企业载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旅游融合发展,鼓励长宁文化历史底蕴挖掘和长宁文化艺术、历史人文、时尚体闲类景点的推介,支持举办街区时尚创意旅游活动等,经年度评选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会展融合发展,鼓励或引进举办一定规模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能促进产业链延伸或聚集相关产业要素的时尚创意会展活动和项目等,经年度评选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体育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区属体育场馆、学校运动场馆、公园绿地,推动体育健身与时尚运动项目相结合,适时举办不同群体的开放式休闲体育活动、赛事等,经年度评选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其他时尚创意产业跨界融合项目。所有活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50%。

  (四)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16、支持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对体量在1万平方米以上,以时尚创意企业为主体(70%以上)的园区,推荐支持其申报市级创意产业园区;支持区级创意产业园区建设,优先支持在市、区创意园区内举办时尚创意产业活动。

  17、支持时尚创意地标打造。鼓励区内文化空间、创意园区、商圈、展馆等打造成时尚创意地标,经年度评选给予50万的一次性奖励。

  18、重点区域打造。对列入“时尚金三角”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虹桥舞蹈演艺集聚区和海派文化艺术街区范围内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进行载体新建或改造,且用于引进国际知名时尚创意机构或时尚创意名人创办时尚创意营运机构的,经评审,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20%,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支持创新创业环境

  19、公共项目支持。支持对长宁区时尚创意服务体系的创新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如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时尚创意贸易平台、时尚创意大数据研发、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研究等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经评审,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0、人才安居激励。对符合条件的时尚创意产业企业优秀人才,按照《长宁区关于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 和《长宁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若干意见》(长府〔2016〕56号)的相关规定,给予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公租房(人才公寓)优先配租、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等补贴资助和配套服务。

  21、人才引进落户。对符合条件的时尚创意产业优秀人才,按照《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 41号)相关规定,给予优先申报和绿色通道服务。

  22、海外人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时尚创意产业海外人才,按照《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沪人社外发〔2015〕35号)的相关规定,提供居住、就业、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化条件,优先申报“上海市荣誉市民”和“白玉兰荣誉奖”等奖项;对符合条件的时尚创意留学人员,按照《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8号)的相关规定,在居住证办理、就业许可证、 职称评审、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申报和服务绿色通道。

  23、人才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时尚创意产业企业,最高按照经认定的上年度培训费用的80%给予补贴,确有需要并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的相关职工培训项目可通过区级统筹资金给予支持;对人才培训机构开展时尚创意产业相关专业人才培训的,按照《关于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实施意见》(长人社发〔2015〕30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扶持。

  (六)制度支撑

  24、创新监管模式。支持企业将“时尚创意”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允许时尚创意产业企业自主选择和填报经营范围,放宽时尚创意产业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四、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中各类政策的扶持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区的贡献度。凡属于本区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不得享受本实施意见的资金支持。

  (二)本实施意见中所涉及的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由重点产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时尚创意产业企业存量政策到期后,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存量部分延用原有政策,增量部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涉及到对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能级提升、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含活动、载体改建、功能性机构等),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突破相关政策的扶持金额上限。

  (四)本实施意见按照各项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操作,其中第5-7条、第9条、第12-19条按照《长宁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操作,其余政策按照相应地政策执行部门确定的实施细则操作。本实施意见的第2-5、14条适用于新引进企业和机构,第1、6-13、15-24条也适用于存量企业和机构。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由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各具体职能部门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