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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发表于:2020-09-08 关注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我们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一、基本情况

  为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国家部委和本市相继出台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等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文件和本市文件精神,我们拟订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部委和本市文件精神,主要从扩大覆盖范围、降低申请门槛、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合理分担利息等九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群体的支持。结合财政部文件和本市实际情况,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财政部文件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此外,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是将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结合财政部文件和本市实际情况,规定对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等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可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降低申请门槛

  根据财政部文件和本市文件精神,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由30%下调为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三)允许合理展期

  根据财政部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精神,规定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不超过2021年3月31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四)降低利率水平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要求经办银行4月15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五)合理分担利息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对原有贴息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组织和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优化审批流程,逐步实行一网通办,探索“多审合一”、“并联审批”。在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贷款受理至批复原则上压缩在4个工作日内,担保中心尽职调查原则上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意见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七)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效能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规定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合理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比例和效率。本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可适当提高至担保资金存款余额的10倍。

  (八)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明确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

  (九)政策衔接

  规定了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的衔接。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号)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