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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的意见

发表于:2019-01-30 关注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的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的意见》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虹口区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商贸和旅游产业,促进商旅融合,丰富产业发展内涵,提升产业发展能级,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推进现代商贸业业态结构调整,优化完善主要商圈商贸环境,大力发展都市旅游产业,推进重大商业项目的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现代商贸业整体形象。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现代商贸企业和功能性机构。现代商贸业,主要包括国内外贸易、电子商务、批发零售、商贸服务以及旅游等行业。


       三、扶持办法

       (一)促进现代商贸企业集聚发展。

       对新引进的现代商贸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商业)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和商业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新引进的现代商贸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对以网络交易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类企业,经认定,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按其前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以电子商务等手段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企业,经认定,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的,按其前两个年度平均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完善提升区域商贸环境。

       对整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物业整体运营商,以不分割产权的方式、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认定,按照运营管理商的知名程度、商业面积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

       对虹口重点商街(圈)存量商业网点实施升级、商业网点改造的投资建设单位;对在本区重点商街(圈)内建设集生活便利、商业展示、在线营促销、信息查询、数据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对完善本区商业商务环境,在社区、商务楼宇和园区等网点,新建或改建“早餐工程”、“白领午餐”等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根据项目服务规模和能级,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分三年拨付。


       (四)对接上海购物,支持商贸品牌发展。

       对知名商贸服务品牌设立旗舰店、形象店、体验店的,根据品牌知名度、店铺面积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分三年拨付。

       对新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级商圈建设、业态创新、品牌推广等荣誉称号(如“特色商街”、“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贸易型总部”、“新品发布平台”)的运营方,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原则奖励。

       支持有一定影响力、宣传推广区域商业特色的主题活动落户虹口,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五)支持现代商贸业重点项目建设。

       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支持的商贸产业类的项目,按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对创新传统商贸业模式、推进商贸业升级转型、建设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现代商贸业重点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虹口旅游业发展。

       支持在重点旅游区域建设和改造旅游标识体系、旅游厕所、游客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支持黄浦江水岸旅游联动旅游项目以及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经认定,根据项目服务规模和能级,对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分期拨付。

       对新创建国家4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五星级饭店、5A级旅行社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设计、开发虹口区专项旅游产品、城市微旅行产品的旅游社,经认定,按照参加旅游产品的人次给予10元/人的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活动项目,经认定,对举办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支持的旅游产业类的项目,按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商务委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五、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