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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6-10 关注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中央政府投资或市级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建管、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计划、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统筹各领域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为确保列入储备库项目的前期论证的进行,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方案编制、评估、论证以及有关项目培训等。区发展改革委每年通过部门预算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管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每年第三季度,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下一年度续建项目、新开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建议,商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审批。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区级预算相衔接。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及时申报调整。未列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投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审批权限应由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与区财政局会商,明确资金筹措方案和政府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可以依法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其批准文件(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二)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区政府确定为重大投资项目或重点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听取属地街道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应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综合评估。区发展改革委依法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项目单位应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修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综合评估以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总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政府联合审批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有关决策结果,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必须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区发展改革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的结果批复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以及投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政府投资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严禁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

       项目经批准投资概算后,原则上不予增加投资。由于公共安全、城市运行安全、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投资方面变更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一)项目概算不突破原总投资概算的分项调整,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投资控制;

       (二)投资变化超过5%但不超过10%且投资变化不超过3000万元的,经区发展改革委论证评估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三)投资变化超过10%或投资变化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确需调整投资的,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按照相关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除保密工程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保密工程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实施建筑信息模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当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条  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建设进度、竣工情况和财务决算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批复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函告区审计局。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对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审计,审计报告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章  代理建设制度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自行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根据财务决算报告批复办理核销拨款、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移交后,应明确相关固定资产的产权主体(接受单位),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资产入账等相关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项目单位改正。视违法情节轻重,由区财政局依法作出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的决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的决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审价、招标代理、代建、后评价等社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相关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2017年11月区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黄浦区区级财力项目管理办法》(黄府规〔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