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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促进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禅经发〔2018〕21号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促进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0820)。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18年2月11日
佛山市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促进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夯实禅城商业中心地位,促进禅城连锁经营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激发禅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升级的活力和动力,根据《佛山市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促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促进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扶持对象、扶持条件与扶持方式
第一条 申请《促进办法》相关扶持奖励,需提供以下基本申报资料:
(一)20 年度佛山市禅城区连锁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针对连锁经营企业(以下连锁经营企业简称:连锁企业)及其总部的奖励内容需提供证明连锁经营及其总部所需要的相关政府文件或协会认定意见。
此外,根据不同条款的要求,按下述各条补充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条 《促进办法》第三条关于连锁经营及总部认定
(一)连锁经营认定标准
1.直营连锁的认定以商务部门出具的直营连锁认定意见为准;特许连锁的认定以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告为准。
2.其他连锁经营情况认定标准:连锁店一般应由5个以上门店组成,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经营同类商品,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其他连锁经营情况认定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连锁经营协会予以审核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受委托的协会应按以上标准要求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做好书面和实地审核。确有特殊条件的连锁经营情况认定,协会需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可。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下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简称:连锁企业总部)认定标准
连锁企业总部一般需具备以下功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本办法的企业总部还包括区域总部、销售总部等,其职能须为以上总部职能部分核心内容,如统一采购配送和财务管理功能等。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一般应在5家以上。
连锁企业总部认定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连锁经营协会予以审核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受委托的协会应按以上标准要求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做好书面和实地审核。确有特殊条件的连锁企业总部情况认定,协会需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可。
以上认定意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常年有效,无需每年认定。除因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有需要经再次核实认定。
(三)申请认定需提供资料
本款认定对象是除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外的其他连锁经营情况认定和所有类型连锁企业总部的认定。
1.对照认定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连锁企业的名称、企业性质、企业经营情况;总部与门店的关系,总部对门店试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情况;连锁门店数量、地址、规模等基本情况;
2.企业及连锁门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3.企业与连锁门店加盟合同复印件(至少5家以上);
4.企业章程、实行连锁管理的产品配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方面)、质量安全制度等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5.对于区域总部需提供总部给予的授权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协会出具认定意见的审核及内容要求
受委托的连锁经营协会应按照以上基本标准,并参照国家对连锁经营的有关文件要求予以审核,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核相结合,企业应给予相应配合。
协会出具认定意见中需明确该企业是否连锁经营行业及其连锁类型;是否连锁企业总部及其总部类型。并相应说明审核内容、方式和依据等,说明企业连锁经营的基本经营状况等内容。
第三条 《促进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由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扩围,2017 年1 月1 日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再需缴纳营业税,故全部采用销售额表述,且各企业上报的税收情况以国、地税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
申请《促进办法》第五条需提供申请奖励年度的税收证明。申请《促进办法》第六条需提供申请奖励年度及参照的上一年度两年的税收证明,例如:如果2016年相比2015年销售额下降,2016年当年不享受奖励,若2017年相比2015年销售额增幅达到奖励条件,仍可继续申请奖励;如果2016年相比2015年销售额未下降但增幅未达到奖励条件,2016年当年不享受奖励,若2017年相比2016年销售增幅达到奖励条件,仍可继续申请奖励。
第四条 《促进办法》第七条:国际高端品牌或全球零售250强企业以国际权威机构发布名单为准。
第五条 关于《促进办法》第八条连锁企业提升项目的扶持
以每年开展专门优秀品牌评选、创新创业大赛或专项项目申报评选方式来选择优秀企业和项目予以奖励扶持。具体方式和奖励扶持标准在每年具体活动方案中规定明确。具体活动方案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制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申报《促进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资料增加:相关部门或协会出具的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资料。
第七条 《促进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新开设佛山首店奖励
(一)本条所指的大型知名连锁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3年以上;
2.连锁店铺数10家以上;
3.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
4.业内有较好的产品及良好的口碑,拥有较广泛的客户群,在同行业中排名前列。
(二)申报本条奖励资金的主体是引进该首店的商业地产运营企业,会同该首店经营主体提供资料并申报。
(三)申报本条的资料增加:
1.证明符合大型知名连锁企业条件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为佛山首店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商业地产运营企业与该大型知名连锁企业签订的招商进驻合同;
3.引进的连锁品牌佛山首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成立文件;
4.该首店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关于《促进办法》第十四条连锁经营行业总部基地(园区)认定
连锁经营行业总部基地(园区)是指以连锁经营行业为主要产业定位,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集聚一定数量的连锁企业总部,具备相应的连锁经营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基地(园区):
1.进驻并在基地(园区)注册的连锁企业总部达到5家以上;
2.已签约的连锁企业或服务机构用房面积占园区用房总面积比例超过30%;
3.已签约的连锁企业或服务机构总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连锁经营行业总部基地(园区)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1.20 年度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总部基地(园区)认定申报表(附件3)、园区建设或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园区的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1)建设或运营单位基本情况;
(2)园区的项目策划书、规划方案、招商方案;
(3)园区发展连锁经营行业的软硬件配套,包括载体、固定资产、设备、品牌(广告)、活动投入、形成的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等;
(4)园区入驻连锁企业租用或购买面积清单及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
(5)园区连锁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第十条 享受《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租金补贴的对象是指在园区获得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总部基地(园区)认定的批复文件后新入驻的企业,并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该补贴的申报以先缴后补为原则,并采用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由所在园区收集汇总各入园企业的租金补贴申请及相关资料,拟定租金补贴申请报告。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或机构必须工商注册地在该园区。租金补贴资金经审批同意后直接划拨至各申报企业账户。
园区的租金补贴申请报告及资料需增加:
(一)园区内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或机构名单及申请的租金补贴面积和金额汇总确认表;
(二)园区运营商及申请租金补贴企业、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属于连锁企业总部的提交认定意见;属于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提交上年度公共服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租金补贴企业的场地租用合同(租期3年以上),当年度缴纳租金发票;园区方提供各企业租金正常收取情况统一证明;
第十一条 关于《促进办法》第十三条中介招商奖励
(一)商业载体引入的连锁企业总部需落户该招商载体,即工商登记地址为该商业载体地址,且需落地的物业购买合同或租期3年以上的物业租赁合同。商业载体与引入企业签定合同后正式申报前应先行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办理申报备案并提供相应购买或租赁合同。
(二)中介机构引入的连锁企业总部需落户我区,即工商登记地址为禅城区,且需中介机构在企业落地前(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落地时间)为该企业进驻禅城提供前期相应服务。中介机构在引进企业提供服务前期应先行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办理申报备案并提供相应服务合同。
(三)新引入企业年销售额和税收额的计算一般以企业注册登记日当年的自然年度为计算单位。如,新引入企业只要是在2018年办理工商登记的,则以2018年该企业的销售额和税收额为标准计算。
(四)申报本条的资料增加:
1.佛山市禅城区连锁专项资金项目备案表;
2.引入企业的连锁企业总部及连锁经营的情况认定意见
3.引入的连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4.专项申请报告,包括引进企业的名称、性质、连锁经营情况等基本情况;
5.引入企业的年度销售和税收情况汇总表,及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促进办法》第十六条(一)、(二)款参展奖励申报,各企业和机构需在组织参加连锁行业展会或专业活动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办理备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参加展会或活动的行业性质范围予以认可,经备案认可的参展活动方能于政策申报期正式申请本条扶持奖励资金。
申请备案资料需提供:
1.佛山市禅城区连锁专项资金项目备案表
2.相关展会(活动)的邀请函及展会规模、影响力说明
3.参加费用情况表及参展(活动)计划
申报资金资料需增加:
1.参展或参加活动的合同、费用支出有关发票凭证复印件及明细说明
2.参展或参加活动情况和效果说明,及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促进办法》第十六条(三)款关于举办连锁行业展会或交流活动的扶持,对于扶持的展会或交流活动标准要求:需具行业公共服务性质,我区参与的连锁或相关企业在30家以上,受到企业认可,具有较好效果,有利于我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提升。
制定活动计划前该企业或协会(承办方)需专门行文请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获得批复认可后方可有资格于政策申报期申请该项扶持资金。活动完成后正式申报资金阶段,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需按上述标准对活动参加企业数、活动效果等予以审核。
原则上单个活动的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承办企业或协会(承办单位)每年的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区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专项政策的活动,扶持比例和最高扶持金额不受此限,按政府批准内容予以扶持。
申请本项资金的资料需增加:
1.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可批复文件;
2.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及有关图片证明资料;
3.活动费用明细,及相关合同、支出发票复印件等支出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促进办法》第十七条的申报,各企业和机构需在组织培训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备案,培训地点需在禅城区,培训内容需与连锁行业相关且确为连锁行业发展所急需的内容,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内容、数量和资金额度予以总量控制,经备案认可的方有资格申请该项扶持资金。对收费类培训补贴的参加培训企业需为禅城区企业。
培训组织单位申请备案资料需提供:
1.佛山市禅城区连锁专项资金项目备案表
2.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目的意义、培训内容、培训收费模式等)、培训费用概算
资金申请由培训组织单位统一提交,需增加资料:
1.培训活动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和效果评价),现场照片及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
2.培训费用支出有关发票凭证及明细说明;
对收费培训类,由培训组织单位统一收集企业参加人员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参加培训合同和培训费用发票等资料。
第十五条 关于第六章“优化连锁经营行业服务环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优化有关审批和服务流程,确保政策有效实行。
第二章 申报流程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情况认定,由受委托的连锁行业相关协会直接受理。协会常年受理企业申请认定资料,集中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予以审核并出具认定意见。协会在审核月的下一月内完成所有认定反馈企业,并汇总认定情况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协会审核认定,根据需要应采取委托专业中介、现场审核等方式,确保认定客观、科学和公正。
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行业总部基地(园区)认定,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受理并审核,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协会或中介机构予以评审,审核完成后征求相关镇街和部门意见,最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本条受理申请时间为常年,集中审核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
第十八条 《促进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需提前备案项目的申请,集中受理备案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受理并出具备案意见。连锁企业应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内每月的25日前内提交申请备案材料,申请认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处理;受理单位在连锁企业补齐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九条 《促进办法》中专项资金申请,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请,明确各类项目扶持计划与相关要求。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8月,申请材料准备按申报通知要求。
第二十条 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自愿申报,根据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申报情况可委托连锁行业相关协会协助收取企业申报材料,及提供相关政策申报服务,并在申报通知中明确受委托协会。)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予以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汇总资金审核结果,并征求各镇(街道)、相关企业意见。同时,会同区财政局、税务部门对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应承担的资金金额进行核算,并征求各镇(街道)意见。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汇总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完善,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六)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资金拨付给企业。专项资金由区与镇(街道)按照现行税收分成比例负担相应支出,统一先由区财政垫付后再扣减镇(街道)分成款。
第二十一条 《促进办法》中第九条第二款禅城区商标品牌推广资助的申请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办理。《促进办法》中第十条上市扶持、第十一条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申请到区财政局(金融办)办理。第十一条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促进办法》中第十五条将另行制定基金方案,配套专项资金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促进办法》第五条对新引进企业和第六条对现有企业的奖励,企业只可选其中一项申请,不可重复申请。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对扶持资金划拨的款项,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确保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连锁经营企业违反《促进办法》相关规定或发现其有弄虚作假、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立即停止向其拨付剩余扶持资金,对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有权向其全部追缴,并采取取消相应荣誉、通报批评、和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受委托开展本办法有关工作的协会、中介机构或专家,必须严格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要求,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行为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权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委托、相应处罚等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促进办法》同时发布实施,有效期与《促进办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