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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和省商务厅业务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今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币种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由于时间紧迫,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尽快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于2019年7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并发送(附表1-2)电子版。
(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过程中,应注意在审核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如营业执照、海关报送单、合同或设备参数证明文件等),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审核企业是否按要求在材料上加盖公章及填写指定的申请表。务必于2019年7月26日前将一式三份企业申报材料及一式一份初审汇总意见材料报送我局外贸科,同时发送汇总表(附表1-3)电子版到我科邮箱:jmglk@126.com,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
四、管理和监督
(一)企业在递交纸质材料时,经办人须出示员工证,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惠州市商务局
2019年7月16日
(外贸科电话:2233030 邮箱:jmglk@126.com;商贸服务与电子商务科(负责技术进口)电话:2233029 邮箱:wzgl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