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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9-01-21 关注 

  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优化创新体系,增强创新策源能力,建设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工程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所在领域国内领先的本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建设的创新平台。工程中心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服从服务国家战略,根据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研究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工程化应用示范,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产品和装备。

  (三)实行开放式服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市场主体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四)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各类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制定。

  (六)为培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批复、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适时发布工程中心申报指南通知,明确工程中心申报要求等事项。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鼓励采用公司法人形式。

  (二)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区相关单位提出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接收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按照综合评估结果择优批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上海市XX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五年对正式批复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工程中心每年将运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具体评价方法另行制定),形成评价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3、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4、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良好(评价得分75分-85分之间)、合格(评价得分60分-75分之间)和不合格,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采用多元化原则,以社会投资为主。对于已经批复的工程中心,可根据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项目并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上海市将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对获得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本市将根据国家支持资金额度,探索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国家、市级创新能力项目支持的工程中心,各区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工程中心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给予人才落户、申办永久居留证、出入境便利等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章 变更与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运营应严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的有关批复要求。对于工程中心建设目标发生重大变化、建设主体变更、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周期延长2年以上等重大调整变化,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请示,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对于其他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无法按期按要求完成创新能力项目建设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研究收回相应支持资金,拒不执行有关决定的相关责任人及其失信信息将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工程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2日起执行,至2021年1月22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