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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津科外〔2014〕13号
2014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配合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开展,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并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内容和形式不同分别认定为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园区(载体)、国际科技合作企业,并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认定、管理。
第三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依托本市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科技联合研究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
1、属于本市重点科研机构、大学下属院、系、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是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重要承担部门,由相关科研机构、大学推荐申报。
2、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与海外科研院所、知名大学、高技术企业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有能力在现有合作基础上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对本领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4、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年均发表SCI或EI论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
5、有能力吸引海外创新团队或人才来津开展短期或长期研发工作。
第四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认定条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提供国际科技合作及技术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机构具有专职从事国际科技合作及技术转移服务的工作人员,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寻访、引入、推荐、评估、走出去等中介服务。
2、具有5家(含)以上的海外国家级、区域级或专业行业领域的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
3、年均开展项目对接100项次(含)以上,年平均开展境内(外)大型技术转移对接活动2个(含)以上,年均为我市引进国际先进技术10项(含)以上。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输出、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并购海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外资研发机构落户本市等方面取得显著业绩。
第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园区(载体)的认定条件
是指依托高新区、产业聚集区、孵化转化载体、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集引进海外先进技术、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输出,研发及产业化、智力引进、企业孵化等功能,围绕转变增长方式、产业结构调整等任务,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进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园区(载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我市境内高新区、产业基地、产业聚集区、孵化转化一体化载体、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其主导产业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支柱产业,产业链相对完整、集中。
2、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并得到所属地区或部门在政策、资金、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园区内25家(含)以上企业或机构与海外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知名企业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相结合。
4、近二年内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至少取得10项(含)具有明显市场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结构升级、完善和丰富产业链方面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5、具有专职国际科技合作服务人员3名(含)以上,具备开展企业孵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产业化、国际人才引进等专业化服务的能力。
6、已引进海外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10家(含)以上,正在实施国际技术转移或联合研发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25项(含)以上。
第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企业的认定标准
是指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1、申请企业需在天津市境内注册且获得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或者与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形成产学研联合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
2、与海外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3、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研发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5%,且用于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科研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
4、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中近三年内至少已开发出2项具有明显市场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或在引进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或人才,在兼并或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工作总体安排,下发关于合作基地的认定通知,各区、县、各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择优推荐。
第八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现场考察情况,统筹建设数量、产业和技术领域布局进行综合评价。对于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将提交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九条 对于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将优先通过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形式予以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对于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推荐至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予以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推荐部门也应对项目予以经费匹配。
第十条 对于合作成效显著、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十一条 对于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进人才、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的方面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设计和管理政策的制定;建立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与科技计划的结合;对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各区县、部门作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推荐部门负责指导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积极推广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将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基地,将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