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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中山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支持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量:25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4-22/2024-04-28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25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支持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项目的通知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使用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4〕31号)的要求,现将申报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支持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项目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度内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的创建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2023年度内认定为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开展改造提升直接相关工作,包括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引进知名企业和品牌,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消费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促消费活动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符合支持方向的投入按30%给予扶持,每个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创建单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5万,最终以省厅下达资金可分配额度为准。


  三、申报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可手写),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

  (一)封面(详见附件1,盖公章)。

  (二)目录。

  (三)法人签字或签章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盖公章,详见附件2)。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广东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名单的通知(详见附件3)。

  (六)关于2023年步行街(商圈)打造的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引进知名企业和品牌情况、增强文化底蕴情况、规范管理运营情况、促消费活动举办情况等。

  (七)2023年内在开展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直接相关工作方面进行资金投入的合同、发票、银行支持凭证(需对公支付)、照片等,包括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引进知名企业和品牌,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消费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促消费活动等方面投入(不含消费券、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支出),按照附件4做好费用支持情况汇总;扶持时间段以发票开具时间为主,同时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和实际支付时间综合判定。

  (八)信用中国平台(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企业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等)。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申报(网站:https://czbt.czt.gd.gov.cn/#/home),申报流程:(1)注册(详见附件5);(2)申报“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支持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项目”;(3)申报企业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于4月28日下班前送到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纸质资料须与网上申报资料一致;请企业按时提交资料,逾期视为不申请。

  (二)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并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编制汇总表(详见附件6)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4月30日前报送到我局(具体地址为中山二路57号B座307室,可快递),电子表格发送到联系人党政OA外网邮箱或粤政易。

  (三)市商务局审核。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审核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意见征询及公示。

  (四)拨付。

  专项资金安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必须做好财务账目,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至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三)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2.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近两年内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及虚开发票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4.同一项目向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

  5.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4月22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