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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5年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各功能区)软件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依据《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申报2015年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申报项目应有利于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突出自主创新,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一定优势且能够实现较大规模的产业化;其产品或服务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应用于我市优势支柱产业(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轻工和国防科技)的软件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01)
(二)面向APP开发者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02)
(三)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移动互联网以及下一代互联网IPv6的应用系统和软件项目(03)
(四)面向大数据应用、操作系统、IC设计与测试、云计算等领域的行业软件项目(04)
(五)面向数字内容、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等新兴领域的软件研发项目(05)
(六)对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认证的企业给与适当补贴(06)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我市区域内注册满1年,从事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良好的产业化基础以及较好的管理能力和人才队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清晰,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企业项目成果具有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明确;具备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项目实施后能使企业规模扩大。
(四)申报目应于2015年6月前建设完成,且建设周期不得超过两年。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所在区县(含功能区)财政须按1:1给予配套支持。
三、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区县(各功能区)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的正式文件,须包含配套资金承诺;
(2)《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单位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项目(06)需提供ITSS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报程序
1.各区县(各功能区)软件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申报,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于2014年11月14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文件中须有配套资金的承诺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必须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图像清晰,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报送。纸质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见附件3)。同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四、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精心组织,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确保申报项目的高质量。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有关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拓宽工作视野,力求把本地区具有特点、符合实际的重点项目组织申报上来,原则上开发区、高新区申报数量不超过15个,保税区申报数量不超过10个,其它区县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本次工作相关事项有最终解释权。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供的全部资料做好保存以备查。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联系方式:
市工信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联系电话:83608051
市财政局 经济建设一处 联系电话:23305391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