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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扶持项目2023年度申报的通知
根据《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滨海湾发〔2022〕6号)、《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滨海湾发〔2023〕8号)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港澳人才集聚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创新发展,现将2023年滨海湾新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扶持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受理时间: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31日
二、受理范围
(一)港澳台人才。是指在新区就业创业,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港澳台人才必须爱国爱港爱澳爱台,坚决拥护“一国两制",在境内外无犯罪记录和信用不良记录。
(二)港澳台高校学生。是指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在港澳台高校(参照《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公布的港澳台地区高校名单)接受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含在港澳台高校就读的内地学生)或在港澳台地区以外高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籍在校学生。
(三)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是指在新区依法注册成立,港澳台人才为企业创始人并实际担任企业技术带头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含个人或不多于5人联合参股),累计持股达25%及以上,且所在行业属于数字经济、新能源、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等新区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
(四)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是指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孵化平台:
1.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拥有3年以上场地使用权;
2·入驻载体的港澳台企业或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总企业数的50%,且入驻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使用场地面私不低于总面私的30%(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使用场地面私比例以每年末数据取平均值计算),
3·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营团队,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管理指导、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启动资助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资助:
1·企业经营奖励。在新区注册登记满6个月,发生实际经营(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且主营业务属于新区数字经济、新能源、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通过新区评审(评审标准见附件1)。
2·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参加国家、省或市级相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三等次的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且核心团队以获奖项目在新区注册成立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并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的,按获得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要求参与的比赛须是近两年举办的,以参赛通知的比赛时间为准。
3·资助计划配套奖励。获得以下资助计划之一的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且已经在新区注册成立企业并处于正常经营的(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按照资助资金给予凵配套奖励。申请资助须是近两年发布的,以通知发布的资助时间为准。资助计划包括: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等资助。
(二)申报材料及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 共同材料 | 其它材料 | 奖励标准 |
企业经营奖励 |
1《. 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创业启动申请表》(附件 2)。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1. 企业创新创业计划书。 | 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助。 |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
| 1. 参赛团队成员报名表复印件。 2. 获得赛事等次奖励的凭证复印件。 3. 奖励资金入账凭证。 |
按其实际获得奖励金额不超过比例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资助计划配比奖励 |
| 1. 获得资助凭证复印件。 2. 获得资助项目团队名单复印件。 3. 奖励资金入账凭 证。 |
按其实际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比例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备注: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租金补贴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在新区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在新区签订租赁合同,通过新区评审,可申请租金补贴。(评审标准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3)。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4·企业创新创业计划书。5·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6·用于支付租金的转账凭证。
(三)补贴标准
按租金标准不高于新区市场租金水平,享受实际租赁面私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时长为3年。按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80%,第2年60%,第3年40%。《暂行办法》发布前已享受新区场地租金补贴优惠的企业,或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且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不可享受补贴。
五、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培训补贴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参加以下机构举办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产生费用支出,并通过新区管委会审批的:1.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2·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3·由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4·举办培训通知复印件。5·企业报名回执复印件。6·用于支付培训支出的转账凭证。
(三)补贴标准
按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培训补贴不超过10万元,且不可与新区其他培训补贴叠加享受。
六、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成长奖励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累计获得机构(基金)投资人民币达2000万元以上;2·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成长奖励申请表》(附件5)。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4·机构(基金)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5·投资款入账凭证。
(三)奖励标准
给予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七、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重点项目奖励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获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2·入选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东莞市战略科学家团队以及其他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
(二)申报材料及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 共同材料 | 其它材料 | 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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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评国家级的奖励 |
获评科技创新奖项 |
1《. 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重点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 6)。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1. 获评省级以上的奖励复印件。 2. 获得相应奖项资助入账凭证。 | 按照 1:1 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配套资助;获评省级奖励按照 1:0.8 比例给予 最高不超过 800 万 元配套资助。 |
入选创新团队 |
|
1. 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团队凭证复印件。 2. 获得相应奖项资助入账凭证。 | 入选国家级创新团队按资助 1:1 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配套资助;入选省级创新团队按资助 1:1 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配套资助; 入选市级创新团队 |
|
|
| 按资助 1:1 比例给 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配套资助。 |
八、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贷款贴息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成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前,未吸纳港澳台人才就业的;2.成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后,且在贷款年度内吸纳港澳台人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港澳台人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不含其创业团队中的港澳台人才)。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7)。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4·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复印件。5·贷款资金入账凭证。吸纳港澳台人才就业的企业,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供:1.港澳台人才劳动合同复印件。2·港澳台人才参保凭证复印件。
(三)补贴标准
1.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每家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贴息时长不超过2年。2·吸纳港澳台人才就业的企业,按15万元/人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每家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贷款贴息时长不超过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实际贷款利息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还款记录为准。
九、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融资担保补贴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通过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融资担保补贴申请表》(附件8)。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4·金融机构与企业融资贷款协议的复印件。5·融资担保机构与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提供担保协议复印件。6·贷款资金入账凭证。7·担保费用实际支付凭证。
(三)补贴标准
按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担保费5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补贴时长不超过2年。
十、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上市奖励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在新区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已通过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后获得在中国青创板上板。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上市奖励申请表》(附件9)。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
(三)奖励标准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活动补贴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经新区管委会批准,企事业单位面向港澳台人才及其企业举办创新创业论坛、专业研讨会、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人才交流活动,参加活动的港澳台人才>40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活动补贴申请表》(附件10)。2·《滨海湾港澳台人才交流活动支持备案登记表》(附件11)。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活动方案。5·证明活动人数的签到表及现场照片。6·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7·活动宣传报道。
(三)补贴标准
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参展补贴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经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成功申请参加新区管委会组织的展会活动或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参展补贴申请表》(附件 12)。2.《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参展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 13)。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获准参加行业展会通知材料复印件。5.现场布展实景图。6.参展费用支付凭证。
(三)补贴标准
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 50%给予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最高 10 万元。企业申请市参展补贴与新区参展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参展实际支出总额。
十三、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奖励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或港澳台创新创业基地。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申请表》(附件 14)。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4.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奖励标准
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的创业孵化载体或港澳台创新创业基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根据就高补差原则给予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奖励。
十四、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奖励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首次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以货币形式获得实际投资的。2.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3 年内成功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的。3.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成功申请并首次在中国青创板挂牌的。4.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成功申请并首次在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或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5.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仅限于 H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申报材料及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 共同材料 | 其他材料 | 奖励标准 |
入驻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 |
1.《滨海湾港 澳 台 人 才 创 新 创业 暂 行 办 | 1. 获得创投机构投资凭证材料,如投资协议、银行进账单等; 2.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按每个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实际获得投资到账金额的 2%,给予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奖励。 |
| 法 孵 化 载 |
| 每成功认定一家国家高 |
| 体 运 营 奖 |
| 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
入驻企业被认定 | 励申请表》 | 1.国家、市有关部门同意 | 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 |
为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的或瞪羚企 | (附件 15)。 2.加载统一 | 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或瞪羚企业的凭证材料; | 化载体 2 万元奖励;每成 功认定一家瞪羚企业,一 |
业 | 社 会 信 用 | 2.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次性给予港澳台青年创 |
| 代 码 的 营 |
| 新创业孵化载体 5 万元 |
| 业 执 照 和 |
| 奖励。 |
入驻企业首次在中国青创板挂牌 | 法人代表、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 1.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上板证书复印件; 2.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一次性给予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1 万 元奖励。 |
入驻企业首次在 | 件复印件。 | 1.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 |
|
全国股转系统创 | 3.企业入驻 | 层或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 一次性给予港澳台青年 |
新层或广东股权 | 港 澳 台 青 | 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凭 | 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 万 |
交易中心科技创 | 年 创 新 创 | 证文件; | 元奖励。 |
新专板挂牌 | 业 孵 化 载 | 2.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
入驻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 体 协 议 复 印件。 | 1. 企业上市凭证材料; 2.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一次性给予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20 万 元奖励。 |
十五、港澳台人才个税补贴
(一)申请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新区创业就业(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除外),年缴税额达 2.5 万元及以上;2.尚未认定为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个税补贴申请表》
(附件 16)。2.港澳台人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台人才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港澳台人才在新区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5.港澳台人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6.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凭证。
(三)补贴标准
按港澳台人才在新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 15%的部分,由管委会给予财政补贴。
十六、港澳人才就业奖励
(一)申请条件
港澳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毕业时间不超过 3 年,已取得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2.首次与新区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除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合同期限在 2 年以上(含 2 年);3.在新区实际工作时间满 12 个月。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就业奖励申请表》
(附件 17)。2.港澳人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人才毕业证复印件。4.港澳人才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港澳人才取得的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
港澳人才在新区缴纳满 12 个月社会保险凭证。
(三)奖励标准
一次性给予港澳人才 5 万元奖励。
十七、港澳台人才实习补贴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高校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展翅计划”等计划进行实习,且实习地点在新区;2.实习时间满 1个月,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实习补贴申请表》(附件 18)。2.港澳台高校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生证复印件。 3.新区企业事业单位实习凭证复印件。
(三)补贴标准
1.本科生,每人每月 5000 元。2.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8000元。3.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0000 元。
十八、港澳台人才综合补贴
(一)申请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港澳台人才及其父母、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在东莞市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3.在新区创业或就业。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综合补贴申请表》(附件 19)。2.港澳台人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台人才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4.港澳台人才学历证书复印件。5.港澳台人才及其父母、配偶与未成年子女房屋登记查询结果。6.港澳台人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三)补贴标准
1. 本科学历人才补贴 3 万元,一次性发放;2.硕士学历人才补贴 6 万元,分两年等额发放;3.博士学历人才补贴 20 万元,分三年按 3:3:4 比例发放。
十九、办理程序
(一)发布公告
滨海湾新区管委会通过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申报公告。
(二)接收材料
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及港澳台人才应对照本公告要求准备证件原件及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统一审核及接收。如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新区将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报资格。申报主体为新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个人由所在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三)新区审批
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后,转交新区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新区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无异议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四)公示认定
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及港澳台人才有关申请通过新区管委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7 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新区主管部门反映。新区主管部门收到反馈意见后将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主管部门提请管委会批复确认。
(五)资金下达拨付
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同意后,新区财政部门依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二十、特别说明
(一)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停止未发放的奖励资金,取消其今后享受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并在一定
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扶持时,有义务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约束,在劳动合同中,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聘用人员申报扶持应履行的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个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处置。
(三)企业或个人同一事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且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十一、咨询电话及联系地址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科技金融局,东莞市滨海湾新区湾区 1 号 4 楼,2688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