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2022年度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2022年度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7 浏览量:58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0-26/2023-11-09
  • 项目类型 :
      总部企业,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2022年度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2〕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总部企业奖励补充申报工作,特制定本通知。


  一、申报主体

  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适用对象。其中,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前海合作区其他片区企业自2021年9月6日起适用。


  二、考核期间

  对申报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形成的经济贡献进行考核,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三、支持措施

  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落户奖励)、第七条(经营团队奖励)、第八条(纳统奖励)、第九条(培育奖励),对企业进行政策支持。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9日。

  2.申报入口:请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

  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enter(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及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实施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前海管理局将对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数据,以及注册登记、股权情况等信息向有关主管部门核实。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与企业签订支持协议,企业提交正确的账户确认函、收据等资料后,拨付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四)材料提交要求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

  2.审计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所有涉及外文的材料,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六、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充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支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申报材料问题咨询:0755-88105119;平台技术问题咨询:14775460753;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