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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发表于:2017-10-22 关注 

  东莞市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东经信[2015]220号)

  2015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云计算发展的实施意见》、《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快推动我市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制造业企业通过云平台实施信息化改造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下简称云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制造企业提供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协同办公管理(OA)、供应链管理(SCM)、人力资源管理(HRM)、业务流程管理(BP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应用软件在线服务的公共性云服务平台。

  第三条 云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对使用云平台企业的补助而给予扶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云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制造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专家不少于10人,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五)具备优秀的服务能力。云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为制造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软件产品数量不少于20项,在东莞制造业信息化领域有一定的服务能力,年服务制造企业达100家以上或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六)具备云安全认证资质。获得GB/T 31168-2014、GB/T 22080-200、ISO27001或其他任何一项国内认可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七)申请认定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云公共服务平台登录“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注册,网上填报《东莞市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云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四)云平台网站域名备案等证明(复印件);

  (五)平台内提供服务的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销售授权书等资料(复印件),以及所服务客户数量和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七条 市经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委托云公共服务平台所属镇街经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由镇街经信部门填写实地考察情况报告。

  第八条 市经信局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业云服务平台认定。

 

  第四章 认定管理与扶持

  第九条 经认定的云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在全市重点企业服务及运行监测平台内建立链接,方便社会公众及企业查询和获取服务。

  第十条 云公共服务平台需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能力,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季度将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和服务企业相关数据情况报市经信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对云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云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有效期三年,每年需进行资质复核。对于经认定的云公共服务平台,如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云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市财政对使用云平台的我市制造业企业自投入的租赁服务费用,前三年分别按实际发生额的40%、30%、20%的比例以发放服务券的形式逐年给予补助,共补三年,每家企业三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云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