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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4 浏览量:65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14/2023-09-01
  • 项目类型 :
      总部企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决定在本市开展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同时,对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应分别满足: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本市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本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市企业拥有2个或2个以上除本市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2022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在“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附件2),连同企业材料一并,于2023年9月1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有关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区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对有关企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联系人:市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处 23110632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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