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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表于:2017-08-28 关注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一)科学导向原则。深入贯彻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突出创新驱动发展这一主题,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统筹考虑资金安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突出重点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继续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其它资源节约工作,支持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四)绩效导向原则。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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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市级财政设立惠州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9号),结合我市节能循环经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主要用于推进全市工业节能循环经济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现场核查、第三方审核、评审等项目审核工作,对项目建设内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预算申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分配计划,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以及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局负责指导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开展查处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科学导向、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二)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市本级能源管理中心、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节能循环经济管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的政策宣贯、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效提升、能效对标、项目审核及评价(验收)等节能循环经济公共服务。
  (三)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主要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效对标、能效领跑等活动且成效显著的企业。
  (四)配套支持项目。对国家、省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五)支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循环经济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具体时间节点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承担单位必须是市以上(含)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应当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对符合国家、省支持条件的项目择优上报。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明确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和材料、扶持标准等内容。依托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开展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其中,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省、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配套支持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申报材料的齐全性、与原件的相符性、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等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节能量或投资额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关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项目评审服务单位,由评审服务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扶持项目,结合市政府审定的当年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和项目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优先安排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不低于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他类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扶持,并对分配计划在市政府门户网、市经信局网等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全额拨付方式。
  县(区)财政局收到市级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及第三方评价、绩效督查和绩效问责等。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国家、省和市审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检查意见。
  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市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大对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配合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循回避原则,独立开展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对现场核查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对核查报告严重失实的第三方机构,不予再委托开展我市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现场审核工作。情节严重的,报请省节能主管部门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29日。《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局财政局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市经信〔2014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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