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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

发表于:2017-12-22 关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是深圳市科创委等部门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而设立的。其主要对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产业用房实行租金减免。

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是指按照市政府投融资工作部署,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坪山生物医药加速器等5个园区的产业用房。

  第三条 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实行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合审核,市投资控股公司负责根据联合审核结果实施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投资控股公司应于每年10月核算各园区本年度可用的租金减免额度,送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

  第五条 各园区产业用房年度租金减免额度不超过该园区产业用房实际出租面积的年度租金总收入的20%。

  园区产业用房实际出租面积计算方法是,自各园区租赁初始年度起,第一年按产业用房可出租面积的80%计算,第二年按90%计算,第三年按95%计算,从第四年起按100%计算。

  第六条 各园区租金减免额度可调剂使用,上一年度未用完的租金减免额度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申请租金减免的单位应当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已入驻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园区并与市投资控股公司签订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母公司为《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财富》中国 500强企业;

  (二)境内外上市企业或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企业;

  (三)留学人员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

  (四)单位相关负责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五)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六)获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

  (七)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

  (八)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平台的认定或资助;

  (九)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

  (十)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十一)市政府支持的对我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第八条 市投资控股公司在出租园区产业用房时,应优先安排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原则上符合条件单位的租用面积不低于各园区产业用房实际出租面积的50%。

  第九条 根据申请单位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租金减免:

  (一)租赁面积1000(含)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租金减免;

  (二)租赁面积1000-3000(含)平方米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减免;

  (三)租赁面积3000(不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租金减免,最高资助面积为10000平方米;

  (四)对我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经市政府批准,租金减免标准可予适当提高。

  第十条 单次申请租金减免期限不超过1年。原则上每家单位获得租金减免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申请租金减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三)与市投资控股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

  (六)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租金减免申请审核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创新委每年定期发布租金减免申请指南。

  (二)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

  (三)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与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联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租金减免文件。

  (四)市投资控股公司自租金减免文件发布之日起60天内,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租金减免文件实施期不超过1年,自租金减免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市投资控股公司应按年度报告租金减免执行情况。市科技创新委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核查,发现租金减免执行情况与联合审核结果不一致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享受租金减免期间不得将产业用房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如有转租行为,市投资控股公司有权终止实施租金减免,并报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申请单位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取租金减免资助的,经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查实后,取消该单位入驻园区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租赁或购买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或申请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深科技创新〔2014〕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