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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和扶持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现将《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和扶持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8日
附件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和扶持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0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满足科技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的重要平台,主要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增值服务、投资融资等全流程孵化服务,集聚企业资源,降低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形成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的生态圈。
第三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帮助创业者把创意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大学科技园依托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紧密结合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
第四条 市级孵化载体认定包括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不另设立市级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认定。鼓励孵化载体对照国家级或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认定标准建设,已获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不再申报市级孵化载体认定。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工作,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孵化载体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按时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发展方向明确,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设置、在孵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孵化服务内容、创业导师管理机制、孵化资金管理机制等。
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比不低于75%。
4.拥有不少于5人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比不低于80%;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且每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5.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性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且专业性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内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5%。
6.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7.至少开展2类孵化服务。
第七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企业,孵化期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建设有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并按照国家、省或者市要求按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发展方向明确,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设置、入驻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加速服务内容、创业导师管理机制、孵化资金管理机制等,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
3.加速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加速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入驻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75%。
4.拥有不少于5人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比不低于80%;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且每5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5.入驻企业不少于6家。
6.入驻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占比不低于30%。
7.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加速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1家企业获得投融资。
8.建有或者合作建设试验研究、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
9.至少开展3类孵化服务。
第九条 加速器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加速器场地内。
3.入驻企业符合省级及以上孵化器毕业企业的毕业条件,且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机构通过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审核原件并进行现场核查后,择优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县区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确定为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载体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孵化载体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做好统计、运营评价、数据填报、组织企业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创新创业大赛等工作。对符合条件但不配合工作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取消其级别认定申报、孵化载体项目申报和补助资金申请的资格。
第十三条 孵化载体参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级别认定、统计以及总结报送时,场地、企业等不能重复统计。
第十四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年报统计,加强对各级别孵化载体的监测,督促孵化载体对照国家、省、市各级认定要求做好相应能力建设。市级孵化载体年报统计的场地面积、在孵/入驻企业、管理和服务团队、创业导师、孵化资金、知识产权等不符合当年认定要求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下一年年报的数据仍未达到认定要求的,需报请市科技局批准取消其市级资质。
第十五条 惠东县和龙门县孵化器和加速器参与市级认定的,场地面积、管理和服务团队人数、在孵和入驻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复后生效。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科技专项资金框架下安排孵化育成奖补资金,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财政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鼓励各县(区)出台扶持配套政策,协同支持孵化载体建设。
(一)在孵企业引育奖补。鼓励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引进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孵企业入驻,在孵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按每家企业1万元标准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奖补,引导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二)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奖补。引导孵化载体提升孵化绩效,加强与服务机构、异地孵化载体、创投机构等合作,引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加速器内符合市级加速器入驻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1家给予该孵化载体一次性奖补3万元。资质有效期内的外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孵化载体,每迁入1家给予该孵化载体一次性奖补15万元。
每年每家孵化载体享受在孵企业引育奖补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孵化基金投资奖补。鼓励孵化载体和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孵化资金,筛选孵化载体内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满2年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奖补,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多个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第一家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机构奖补,多家投资机构同时申请并符合条件的,给予最早投资的机构奖补,每家创业投资机构累计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惠州市内注册,并同时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所列条件。
(四)创新创业赛事奖补。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营造浓厚双创氛围,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一、二、三等奖或优秀企业奖的参赛企业,分别给予每家获奖企业30、20、10和5万元一次性奖补,同时按每家获奖企业给予所在孵化载体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惠州市“天鹅杯”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企业,分别给予每家获奖企业10、5和2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年赛事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五)孵化服务能力建设。每年安排30万元经费用于建立创业导师库、从业人员培训、资源对接、典型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孵化载体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孵化载体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孵化育成奖补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以及资金下达,县(区)科技部门做好现场考察、申报材料审查核实并推荐。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在孵化载体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并根据自身优势产业合理布局专业孵化载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利用闲置物业、“三旧”改造项目等,围绕优势专业领域、产业需求建设专业孵化载体。鼓励建设异地孵化器,主动对接港澳台以及国内外发达地市的创新资源,集聚一批产业契合度高、创新潜力大的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我市。
第二十条 鼓励国有企事业孵化载体企业化运作,建立孵化载体管理人员绩效奖励机制,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
第二十一条 孵化行业组织应加强全市孵化行业的规范管理,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促进区域孵化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市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工作人员。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孵化服务是指孵化载体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创业培训、创业咨询、项目诊断、产品试制、产业资源对接、投融资路演、市场拓展、法律和税务服务、标准化服务、科学实验、中试试验、检验检测、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技术成果评估、科技情报以及数据、软件、装备设施共享等类别服务。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惠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惠市科字〔2019〕116号)同时废止。市科技局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