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3-02-28 关注 

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提升全市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国家标准委关于标准化试点工作相关要求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第三条 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在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节能减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中,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产品(服务)质量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四条 试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聚焦国家战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由主管部门推动并对行业、产业有较大促进作用,且预期产生重大成果的项目。除此之外为一般项目。

  第五条 试点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协调和管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定期发布试点申报通知,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组织本行业或本辖区的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并汇总上报申报材料。

  第七条 试点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信用良好;

  (三)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四)所属区或行业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并对试点项目提供支持;

  (五)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拥有良好发展潜力。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试点申请表。

  第九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初审确认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确定、下达试点任务。试点单位按要求上报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应当完成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成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定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协调部门分工,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构建标准体系,编制完善标准体系表;收集并实施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试点单位内部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活动。

  (三)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基础知识和相关标准宣传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四)组织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对各领域、各环节的标准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五)标准实施评价和改进。试点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方法、经验,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完善。

  (六)加强信息上报。每年度向原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平时不定期上报试点单位开展的标准化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试点中期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试点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期限一般为2年,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方可以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可以视情况组织预验收。

  第十五条 试点期满前2个月,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和各领域验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经自查合格的,向原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同意,报市市场监管局正式申请验收。

  自查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可以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延长期限最多为1年。

  第十六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验收材料初审,符合验收要求的,将验收材料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试点项目,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对提交验收申请的试点项目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必要时邀请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由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成员、标准化专家、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的选取应当来源于专家库。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组长主持,依据各领域验收要求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验收方案。

  第十九条 现场考核验收程序:

  (一)宣布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验收专家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现场,查看试点项目运行情况;

  (五)进行综合测评;

  (六)形成验收结论;

  (七)验收专家组向试点单位通报验收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形成评估验收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确定并公布对试点项目的验收结果。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局颁发《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试点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因故无法继续开展,需要终止项目的,应当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后报市市场监管局批准撤销试点项目。

  试点单位逾期或申请延期验收后未完成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指导、督促后,仍无法完成试点项目验收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该项目,同时将不再接受该试点单位再次申报试点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完成验收且成效明显,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较高推广复制价值的试点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试点单位推广试点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