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2014-2016年连续三年,市政府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本办法所称“机器换人”,是指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机器换人”应用项目
我市电子、机械、食品、纺织、服装、家具、鞋业、化工、物流等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领域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应用的项目。
(二)“机器换人”公共服务项目
为推动我市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开展宣传推广、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三)“机器换人”重大项目
对“机器换人”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机器换人”应用项目要求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并已投产。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1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三)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拨贷联动(贷款贴息)、租赁补助、事后奖励等方式。
拨贷联动(贷款贴息)是指“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纳入《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54号)的试点内容,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助金额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其中,立项资助金额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2%计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市财政按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的余额部分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参照拨贷联动方式进行利息补贴。
设备租赁补助是指对企业通过设备租赁(已开具设备发票)分期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事后奖励是指企业以自筹资金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机器换人”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每年分行业分领域根据项目情况(包括设备和技术投入、设备的先进性、以及减员增效和行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认定一批“机器换人”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项目(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500万元。每年认定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10%,最多不超过20个。
单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资助方式,最高资助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对计划制项目,建立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机器换人”公共服务项目给予补助,补助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按照活动规模、主题内容、组织效果、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四个档次对每个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和10%执行。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资助额,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四条 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应用项目。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制订和发布年度“机器换人”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提交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二)“机器换人”应用项目还须提供:
1.“机器换人”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
2.企业“减员增效”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企业用工情况、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等相关材料;
3.申请贷款贴息和设备租赁补助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银行或租赁公司的项目贷款合同、租赁合同、借据、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企业近三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三)公共服务项目还须提供服务的规模、主题、组织效果、企业对活动或服务的评价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五)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审查通过后,“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验收认定。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根据验收认定或评审结果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应用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应用项目获得资助后,所购置设备至少自用五年;期间若遇特殊情况需转让设备的,须先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并形成项目跟踪评价报告。市经信局负责对评价不良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4〕77号)、《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