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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于:2022-05-13 关注 

  关于印发《金山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金山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医药卫生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特制定《金山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金山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施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金山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医药卫生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实施,根据《金山区加快打造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金山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健康金山2030”规划纲要》文件精神,结合《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目标)

  面向多维度的基础研究、临床诊疗和产业化需要,不断提高我区医学科学技术水平,解决防病、治病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加速医学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条(支持范围)

  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卫生系统内的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支持类别)

  金山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支持金额3万元,一般项目支持金额1万元或立项无资助金额。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支持方向)

  1.支持围绕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研项目。

  2.支持以疾病预防控制、早期筛查、健康与慢性病管理、诊断、治疗、康复等为主的应用研究项目。

  3.支持以产业化为目标的自主临床研究,支持开展创新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内科创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六条(基本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为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的医学科技人员。

  2.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至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56周岁。

  第七条(资格审查)

  1.原则上同一年度每位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

  2.同一个项目已获同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3.已承担金山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资金项目且未完成验收者,不能于项目执行期申报新项目。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申报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择优推荐、专家评审、区科委审定的方式进行遴选,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发布通知。原则上区科委每年上半年发布申报通知。

  2.项目申报。经单位同意推荐后,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向区科委进行申报,具体要求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3.评审立项。由区科委集中受理,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拟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手续。对于存在重大异议的项目,按程序进行复核。

  第九条(项目执行)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并合理安排研究进度和经费。

  第十条(项目合同)

  项目立项后,区科委与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周期、资金拨付额度、资金拨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中期检查)

  项目执行1年后,区科委负责对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开展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中期实施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验收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合同要求,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总结报告与相关附件材料,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项目执行中若有特殊情况,可申请一次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如已完成或基本完成考核指标,验收结论为“通过”;如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标,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和违约责任)

  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区科委审核。

  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但项目负责人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追究前期科技投入经费,但需退回尚未使用的剩余资助资金;项目负责人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如有无故中止合同、拒不配合验收的,区科委可采取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项目申报实施信用管理。对于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科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资金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