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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固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1号)和《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应对疫情帮扶企业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发改委【2022】2号),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政策口径
1.实施主体。本次房租减免的实施主体是静安区区属固有企业集团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和托管企业。
2.适用房屋。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其中,使用权房是指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由本区相关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
3. 减免对象。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其中,小微企业身份的确认应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以及《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4. 减免期限。实施主体2022年免除最终承租方6个月租金,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5. 减免方式。免租金额以租赁合同为准,不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等管理费用。实施主体应当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返还、或者从后续租金中抵扣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6. 转租行为。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本区区属固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固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二、组织实施
1.各区管企业是本次房租减免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本次工作作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促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具体行动。
2. 各区管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国有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3. 涉及其他非固有中小股东的固有企业,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公司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履行必要程序。
三、办理流程
1. 摸底。实施主体应摸清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如有转租方的)等相关情况,形成房屋承租方和最终承租方清单。
2. 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承租方,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各区管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最终承租方证明材料)。疫情期间,应避免人流集聚,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 审批。各区管企业应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 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承租方凭告知书、最终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 报备。对于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由企业集团汇总审定,并经第三方机构复核后,根据区国资委的要求进行备案。
四、任务安排及时间节点
1.发布公告。各区管企业应于2022年4月2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减免对象、减免范围、办理流程等。
2.排摸情况。各区管企业应充分发挥全面预算信息系统房产模块数据优势,尽快完成房屋出租情况摸底工作,形成排查数据,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区国资委。
3.实施减免。实施主体应加快落实免租政策,减免工作应于2022年6月30日基本完成,2023年1月31日前全部完成。
4.上报备案。实施主体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经所属企业集团汇总审定以及第三方机构复核后,由企业集团于2023年2月28日前报区国资委备案。
五、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1.办理过程中,各国有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2.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 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各区管企业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2. 政策执行中,各区管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报告区国资委。
3. 2023年一季度,区国资委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4. 静工集团参照执行。
5.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静安区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