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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中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2-04-29 关注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中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广州市金融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要求,深化穗港澳金融合作,打造服务科技产业的资产管理服务生态链,建设大湾区资产管理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核心承载区,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思路

  通过借鉴学习区域金融发展先进经验和最新政策,结合区内现行“金融10条”“风投10条”“人才10条”“现代服务业10条”等,制定出适合本区发展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中心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实施办法主要提出了大力引进培育资产管理机构,建设资产管理机构集聚区,支持跨境投融资试点,探索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加强项目对接和行业交流,大力培育资产管理高端人才,支持资产管理数字化运用等内容。

  共十条内容,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化穗港澳金融合作,打造服务科技产业的资产管理服务生态链,建设资产管理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核心承载区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三大类:一是持牌资产管理机构;二是投资类企业(风投机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以及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大型投资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功能性机构。

  第三条大力引进培育资产管理机构。持牌资产管理机构,风投机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和发展按照“金融10条”“风投10条”享受相关扶持。新注册或新迁入且实缴资本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自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大型投资企业,第一年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补贴,第二年、第三按60%给予补贴。

  第四条建设资产管理机构集聚区。在黄埔港鱼珠片区建设资产管理机构集聚区。对入驻的符合条件的机构分别按照“金融10条”或“风投10条”或以上标准的90%给予场地补贴。设立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机构交流服务中心,优化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行业配套服务。

  第五条支持跨境投融资试点。推进合资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FLP)落地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促进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的产业“引进来”,带动企业延伸产业链“走出去”,实现合作共赢。对符合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FLP)和获批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QDLP)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在区内依法依规设立基金并办理产品备案的,补贴最高 50万元。

  第六条探索跨境金融资产交易。鼓励探索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吸引境外金融机构参与本区金融发展,优化区域金融资源配置,为金融进一步扩大开放做出积极有益的探索。对区内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区内金融机构按规定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各享受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七条加强项目对接和行业交流。搭建智能化、数字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项目对接专属模块,设置提供产业资讯、信息共享、项目对接等功能,与现有平台差异化运营,加强资产管理线上服务功能。依托具有影响力的活动,举办高端资管品牌论坛,加强金融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大力培育资产管理高端人才。持牌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功能性机构、风投机构、大型投资企业高管人才补贴按照或参照“金融10条”“风投10条”执行。把资产管理人才列入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区内资产管理机构及金融机构与科研院所合作,培育资产管理复合型专业人才。

  第九条支持资产管理数字化运用。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数字化运用。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

  第十条附则。明确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大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