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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扶持和经济调度的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0-07-31 关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扶持和经济调度的实施办法

东府办〔2020〕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统筹”,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完善帮扶机制,提升调度效能,优化政策体系,强化政策协同,进一步夯实基础、增强后劲,推动完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面抢抓市场订单

  (一)拓展国际市场网络通道。依托阿里巴巴跨境零售出口全球服务中心等供应链平台,打造跨境贸易线上展会,鼓励外贸企业把握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红利,抢抓国际线上采购订单。依托相关海外产业集群,推动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优势产业配套产品以SKD(半散装件)或CKD(全散件组装)模式扩大出口。降低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的资助门槛,单个中心面积从不少于1500平方米下调至1000平方米,年发货量从不少于10万票下调至5万票。优化中欧班列“公铁联运、运抵换乘”“属地申报、运抵换乘”监管模式,推动中国邮政集团等龙头企业在莞集货转运。深化莞港机场、港口合作,拓展“湾区快线”通道,支持东莞港打造全球集拼功能平台,推动“香港—东莞国际空港中心”项目落地,建立异地航空货站,打造“海空联运”直通模式,带动跨大湾区物流体系壮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驻莞海关)

  (二)优化外贸出口监管服务。全面扩大“两步申报”“两段准入”试点范围。深化海运口岸24小时智能通关改革,试点实行无查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优化拓展“互联网+海关”应用,推动海关审批从“网上办理”升级至“一网通办”。完善“提前申报”容错机制,进一步提升通关时效。(责任单位:驻莞海关)

  (三)优化出口产品转内销服务。发挥虎门港综保区集散枢纽作用,实现国际贸易货物与跨境电商货物在保税与非保税的账册互转及分类管理,打造全球中心仓。设立保税区外商品展销中心,叠加B2B2C跨境电商和保税进口。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对接综保区,并结合跨境电商进口和保税区外展销的方式拓展内销市场,鼓励东莞企业对适销商品发展国内代理和C2M反向定制。今年4月15日至年底,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虎门港综保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2020年内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转内销,其现有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执行上述标准,未有上述标准的,企业可制定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并通过自我声明公开后进行国内销售。优化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模式,对符合条件办理内销集中申报纳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跨年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驻莞海关)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实施“东莞制造”品牌提升计划,多渠道推介东莞制造名优产品和品牌企业。抓紧组织开展本地企业与国内大型百货商贸企业、商业连锁机构、小商品批发市场等系列对接洽商活动。支持本地企业积极参加行业展会,将享受参展补助的国内重点展会名录扩大至30个。引导工业设备、工业零部件制造企业上线产业互联网等平台开拓内销市场。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险费用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对企业或代理机构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给予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开展线上线下销售适岗培训、“一镇一品”培训模式,培育营销团队的企业、培训机构,给予相应补贴。对我市企业在莞设立全省全国全球营销总部,归集销售数据的,结合招引条件和对地方综合贡献给予营销费用资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本地各类采购对接。联合行业龙头企业、商协会组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集采衔接系列活动,整合市内采购需求,降低企业集采成本,支持更多本地企业和名优产品进入行业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鼓励缺乏内销人才、经验、品牌的外贸企业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企业合作,通过产品代理、贴牌模式参与政府采购。积极推行本地中小微企业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信用的协议融资担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全面梳理市、镇街园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建材、设备需求,鼓励承建单位与本地企业开展合作。通过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事业单位、工会群团组织、发卡银行等加大采购对接与消费组织力度,全力支持本土企业拓展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六)持续加快商贸消费复苏。全面开展商贸消费复苏专项行动,用好“乐购东莞”1亿元专项资金,打响“东莞味道”“东莞之夏”“东莞之约”等“乐购东莞”品牌,通过主题营销、团购优惠、名优评选、消费抽奖等方式,推动商贸消费加快复苏。大力发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对新引进跨境电商企业,当年进出口首次超过5亿美元的,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引进保税物流企业,当年进出口首次超过10亿美元的,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对我市冷链物流企业当年制冷设备投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1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扩大农产品、生鲜食品、生活消费品等商品进口,对每季度进口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按进口额给予1%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全程强化金融支撑

  (七)持续加大金融资源供给。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法人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增强其风险抵御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大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可在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内自主借入外债,支持轻资产高新技术企业借助境外市场融入低成本资金,满足投入研发与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等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我市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政策落地实施,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等长期资金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八)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分镇街、分行业组织银企对接专场会,畅通融资供需对接。指导地方法人银行综合运用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缓解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督导银行机构完善金融纾困政策细则,对于普惠小微贷款落实“应延尽延”,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 月31日。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大力推广应用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各有关部门政务数据的归集和共享,鼓励辖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协助轻资产、无抵押的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对本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服务企业评价等排名前三的银行机构予以20万元至1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创新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镇街(园区)试点开展金融创新,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切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九)加大上市奖励扶持力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不断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对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将一次性奖励提高至300万元。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且进入精选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东莞且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重点项目专项扶持政策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制定。实施镇街(园区)上市企业“破零”行动,鼓励镇街(园区)设立上市工作专班,统筹推进上市企业招引培育工作。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加快培育上市资源,打造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控股上市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各镇街、园区)

  (十)拓展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开展知识产权金融资助项目,对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70%的贴息。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项目,对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行主体,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本市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融资金额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50万元。对经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而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的担保费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担保费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对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评估机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


  三、全力控制综合成本

  (十一)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延长疫情期间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底。将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用户的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将阶段性降低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配气和销售价格政策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延续普惠金融税收优惠,将部分已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驻莞海关)

  (十二)加大物业租金减免力度。对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物业且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疫情期间已享受其他政策减免优惠的,不足3个月部分予以补足,已达3个月的不再减免。对列入批零住餐行业培育成长计划的企业,承租镇街(园区)和下属企业物业的,动员引导各镇街(园区)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园区)

  (十三)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分别按1000元/人、1万元/人、5000元/人、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市按400元/人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加大企业引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人才,按上年度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以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于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研发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的素质提升奖励。对上年度新引进符合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年度薪酬等条件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引才补贴,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按当年度柔性引才实际支出薪酬总额的30%,给予用人单位柔性引才补贴,每家单位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采取立项支持方式给予每个团队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东莞理工学院)

  (十五)加大困难行业扶持力度。对纳税人本年度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电影院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有序恢复开放营业。调整旅游景区游客接待限量,由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30%上调至50%,恢复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跨省(区、市)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今年9月1日至年底,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把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2020年当年的经营直通港澳货运企业及车辆,免予办理换证手续,统一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海事局,各镇街、园区)

  (十六)加大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积极培育新个体,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鼓励商业银行推广线上线下融合的信贷服务,合理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引导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登记设立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政策,提升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达一定规模且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东莞银保监分局,各镇街、园区)


  四、全线加速投资落地

  (十七)扩大重点领域投资规模。加快推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用好专项债资金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企业快速落地、产业集群发展提供优质平台载体。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方,按2020年内新增贷款利息支出5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工业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投入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给予最高10%、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支持。鼓励开展清洁生产,以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择优支持一批在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化改造、工业节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改造成效显著的企业。支持企业加大5G、IDC、物联网等新基建设施投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八)发挥市属国企投资运营功能。推动土地物业、优质股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集中注入核心市属国企,提高市属国企提高信用评级,增强投融资能力。支持市属国企探索按“同股不同权”等方式实行政策性并购,进一步扩大资本金规模。支持市属国企子公司引入或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股权混改,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建立市属国企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优化决策监管流程,提升市属国企投资决策效率。实施“一企一策”分类考核,进一步区分企业自主经营性项目与承担政府交办以及开展探索性任务的属性,对企业承担的援疆、扶贫、安全保障、城市综合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特殊事项、专项任务以及企业服务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扶持镇街统筹发展的公益类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对当期经营业绩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单列。(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属有关国企)

  (十九)强化产业项目空间要素保障。开展增资扩产提速专项行动,对2020年底前动工建设且符合投资、税收强度相关要求的企业,经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审批,优先配置用地、用林指标等资源要素,享受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等有关优惠政策。建立上市和拟上市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对接流转机制,市和镇街(园区)定期召开增资扩产项目协调会,对于镇街辖区内无法落实用地的,限期在全市范围内另行协调项目选址。对使用市增资扩产专项用地指标的项目,鼓励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对符合招商准入门槛、用地规模较小的增资扩产项目,优先纳入高成长性企业项目库,可与市属国企联合购置工业用地。攻坚推进关停结业企业土地收储整备,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各镇街、园区)

  (二十)深化项目落地审批改革。试点对教育、医疗、交通等市级重点公益性项目,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单位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实施主体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规划、环评和工程建设等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以国有划拨、集体自用方式供地的公益性设施用地,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市、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可对控规规划指标进行优化细化并直接出具规划条件或办理规划许可,无需进行控规调整。对因坐标系转换及各不同版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切换,造成已批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300平方米为上限实行容差处理,可按原批准用地范围申请办理用地、报建等手续。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即申请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不再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对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可在2020年底前申请直接核准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不再要求具备低一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对已取得消防审批手续的既有建筑,只涉及建筑使用单位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地址名称变更、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市外企业分公司转在莞子公司等,无扩建、改建且仍使用原场所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认可该建筑原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文件,无需再次办理消防审批和相关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二十一)优化镇村工业园改造提升路径。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间,在不突破现行规划底线管控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功能指引,按规定先行开展传统产业类、新型产业类、产城融合类、旧村改造类和市领导挂点督导类等更新单元的单元划定方案编制和申报工作。允许“工改工”项目采取“分期拆除、分期建设”的方式实施改造,由用地主体作出书面承诺,明确完成建筑物拆除的具体时限,经镇街(园区)同意且纳入监管协议,可按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实施方案办理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磋商交易条件的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可以已批前期研究报告的成果图则为基础进行投资收益评估和合作条件磋商。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可改按村集体自行改造模式实施。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继续实施的土地权利人自改“旧项目”,可改为按政府主导改造或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实施。更新单元(项目)拆迁腾出符合规模化办学条件的中小学用地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按移交用地面积的3.5倍给予建筑规模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全套优化帮扶服务

  (二十二)推动专项资金投放提速扩面。对重点监测企业库企业申报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的,对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相关规定,除存在刑事犯罪、安全生产、严重失信、骗取财政资金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他情况予以放宽。对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扩大出口信保补贴的适用范围,允许年出口额达1千万美元以上但未纳入重点监测企业库的企业申报;下调“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资助要求,主营业务收入从2亿元下调至1亿元;将“示范型电商直播基地”项目总预算由12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上调“产业并购重组项目”的资助标准,由按并购合同价格的0.1%上调至按0.5%给予资助,上限不变。加大次发达镇扶持力度,降低部分次发达镇重点监测企业入库标准及扶持资源要素申请门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二十三)支持企业研发和壮大。鼓励企业通过新产品研发实现市场扩张,支持企业及高校院所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海外研发机构等多层次、多类型的研发机构,引导其提高研发水平,对评估良好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建设统一的全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推动我市闲置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将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纳入科技保险补助范围,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开展批零住餐企业专项成长培育工作,对2020年市外企业在莞转设独立法人企业的单位,根据纳统起前三年的地方综合贡献增量给予专项奖励;对2020年内纳统的小微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消费券,并支持进驻直播电商平台。对企业代理服务行业协会等动员会员单位为纳统企业提供财务、投资、管理咨询及法律顾问等服务的,给予适当资助。支持纳统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首付款按不低于50%执行。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积极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委网信办、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

  (二十四)提高涉企事项审批效率。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专题服务,率先在企业开办、企业准营、民生服务等多个领域梳理40个主题服务清单,实现“一网集中展示、一个指南指引、一个窗口受理、一套材料分审、一份档案集存、一次跑动办结”。探索开展“秒批”办理模式,对一批具备条件的事项进行无人工干预自动审批。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推进50%以上的证照开通发证服务,5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电子证照。选取一批高频涉企事项开展免提交基础资料等“四免”优化专项工作。完善“粤商通”东莞专版建设,继续推广企业开办等东莞特色服务事项,开发平台高频服务事项52项。推出“个转企”一站式全流程服务,简化商事登记流程,最大限度保留名称字号和行业许可,原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新设转型企业的消防、环保、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等许可变更同步办理。积极申请试点,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合理放宽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食品销售连锁单位和餐饮服务连锁单位,可免于现场核查,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争取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驻莞海关,各有关单位)

  (二十五)加强经济调度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市指挥部、各调度组、指导服务组、镇街(园区)指挥部、驻企专班的力量,扎实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商贸消费复苏、增资扩产提速、中小企业培育等四个专项行动,夯实全年经济基础。进一步优化调整指导服务组工作机制和工作重点,对全市重点监测库中的限上商贸服务企业和限下抽样样本企业实现“一企一策”帮扶方案全覆盖,落实对在库重点规上工业企业帮扶行动“回头看”。及时梳理、更新、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特点,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精准推送政策,每项政策措施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不断扩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范围,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拓宽企业问题收集渠道,优化企业问题处置督办机制,形成诉求分派、督办、反馈的工作闭环。(责任单位: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各镇街、园区)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另有规定和要求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规定和预算安排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