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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解读

发表于:2021-11-17 关注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等文件,明确要求“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不得以资助、奖励等任何形式对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予以支持,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为全面贯彻上述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知识产权扶持政策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发展,我局对《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二、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文件共六章三十二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对适用对象予以界定和说明;第二至第四章规定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形,按照知识产权创造、管理、服务等链条编制成章,进行全方位扶持;第五章规定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制度;第六章是附则,对资金的申领和审批程序等予以明确。其中,主要条款如下:

       第四条(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扶持)对建设期内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进行扶持。

       第五条(知识产权奖项扶持)对获得专利奖、商标奖、重点商标保护等予以扶持。

       第六条(地理标志扶持)对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以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权予以扶持。

       第七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获得公告予以资助。

       第八条(海外侵权责任险扶持)对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给予扶持。

       第九条(优势示范企业扶持)对获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扶持。

       第十条(数据库资助)对企业、科研院所、孵化器购买专利、商标数据库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托管扶持)对小微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进行扶持。

       第十二条(人才购房补贴)对新引进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外国人考取代理师资格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上级项目配套)对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服务机构资助)对外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给予扶持;对服务机构入驻知识产权服务园区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品牌服务机构扶持)对新认定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扶持;对新引进或培养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等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公共服务体系扶持)对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等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孵化器扶持)对孵化器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给予经费扶持。


       三、政策亮点

       一是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展全省唯一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推出外国人考取中国专利代理证书资助条款,每年最高200万元扶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给予入驻知识产权服务园区服务机构3年租金补贴,引导专业化、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打造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

       二是突出高价值培育导向。建设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年扶持100万元,支持企业、科研院所等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储备,培育和产出竞争力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促进专利实施转化率和产品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是健全立体式服务体系。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打造一批特色化、差异化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园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每年给予5—100万元运营扶持,强化规范化、智能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

       四是强化全链条维权保护。推动全国首家知识产权保险中心落户,每年最高扶持3000万元,支持保险机构拓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链条。成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构建覆盖6大洲63个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全球服务网络,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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