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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表于:2021-09-10 关注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我市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日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和《上海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0〕37号)有关精神,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培育外经贸竞争新优势,推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本市外经贸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外经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高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外经贸领域风险防范,营造公平安全的外经贸环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推动外贸促稳提质,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提升外贸能级。支持促进贸易均衡,推动可持续发展。支持发展新型外贸业态,培育新的外贸动能。支持推进公平贸易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外经贸秩序。

  (二)推动本市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高质量发展,重点推进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支持本市企业积极“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优化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布局。依托本市产业优势,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对外承包工程市场,推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转型升级。支持境外项目和人员的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培训等项目。

  (三)推动服务方式创新,优化对外经贸企业金融支持。推动信保、担保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外经贸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适合外经贸发展要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四)推动外经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外经贸公共服务。鼓励外经贸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各类机构提供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公平贸易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指南发布)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结合当年外经贸形势,每年制订发布“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外经贸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外经贸专项资金具体实施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助、贴息、购买服务等。采用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50%(个别重点项目由“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作另行规定)。采用贴息方式支持的,贴息率不超过申报适用截止日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对应贷款年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核定利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实际贷款利率两者低值)。采用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按照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

  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初审,确有需要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审计等服务。市商务委根据初审等相关意见,商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

  第七条(公示和拨付)

  对审核合格的项目,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依照相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八条(信用管理)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存在未修复的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其申请获得外经贸专项资金作相应限制。

  第九条(绩效管理和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