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补充意见
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促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保障本市农业生产重点任务,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有投资意愿、有资本实力的市场主体加大农业投资规模,根据《上海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沪府〔2020〕84号)和《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2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对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对区级项目和部门项目继续实行分级补助,具体方案如下:
1. 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部分,仍按照《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2号)有关规定执行。
2. 5000-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部分,市级财政按该部分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属区级项目的,鼓励所在区加大投入,原则上安排不低于15%的配套补助资金。
3. 1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部分,市级财政按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属区级项目的,鼓励所在区加大投入,原则上安排不低于10%的配套补助资金。
对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超过10000万元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财政性资产管理按照本市有关意见执行。
本文件自2021年8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7月30日